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
通 知
丰都府发〔20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对象及受理条件
(一)复垦对象:
农村居民一户多宅除保留居住外的合法农村闲置房屋;2010年8月1日之前已整户自主农转非居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和一户多宅闲置的房屋;户改转户保留居住以外的合法农村闲置房屋或退出宅基地后剩余的合法农村闲置房屋;农村公益性闲置房屋、独立工矿用地;规划区外因征地等原因整户农转非的居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二)受理条件:
具有一宗地为单元,能满足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主体房屋,能拆除复垦且一边与耕地、园地相连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受理对象:
1.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
2. 在土地年度变更调查中无建设用地图斑的;
3. 房屋产权权属或房屋附属用地有争议或未明确的;
4. 被复垦房屋拆除后可能影响其他房屋住用安全的;
5. 被复垦房屋周围没有一方与耕地相连,不利于耕作的;
6. 项目区坡度大于25度的;
7. 土地权利人未自愿申请以及土地权利人去向不明或不知情的(土地权利人出具书面委托书除外);
8. 无合法证明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复垦;
9. 村、组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未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 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退出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明;
4. 退出房屋和保留住房的远近景照片;
5.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6. 产权证注销申请及授权委托书;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标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初步确定的补偿范围及技术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次调查成果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应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52号)规定执行,最终计价面积以县国土房管局核发的《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证载的新增农用地面积为准。符合复垦对象的申请户,在农村拥有一户多宅(包括申请户改退出宅基地后剩余的农村闲置房屋和转户后保留一处居住宅基地外闲置的农村房屋),以及农村公益性闲置房和独立工矿用地申请复垦的,按照8万元/亩的标准补偿;在农村拥有合法一户一宅,按照12万元/亩的标准补偿。
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复垦按照丰都府办发〔2011〕159号和丰都府办发〔2012〕98号文件执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退出宅基地复垦按照丰都府发〔2013〕4号文件执行。
(二)补偿程序。
由农户自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再报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所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权属调查并确权,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查,审查面积经公示无异后,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将首期补偿款通过银行存款方式预支给权利人。
(三)申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房屋的合法性认定。
对农村宅基地,1987年以前丰都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宅基证”,1991年丰都县人民政府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10年县国土房管局颁发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目前,全县换证工作基本结束,但还有一部分未换证和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能办证问题。
1. 申请人现为城镇居民,农村土地房屋自建成以来未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凭原户籍派出所证明和原户籍户口登记簿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证明其权属归属及建房时间,国土所权属调查确认,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2. 因历史原因,继承、赠与、买卖、补建、主体房与附属房未相邻造成的一户多宅,未办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登记档案,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作为权属证明材料申请复垦。
3. 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形成的独立工矿用地上的房屋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证明其权属归属,国土所权属调查确认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土所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
4. 因历史原因个体私营企业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房屋,现申请复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证明其权属归属,国土所权属调查确认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土所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项目运行模式。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县国土房管局作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负责项目业务指导。项目的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竣工测量单位、监理单位,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在市农村土地整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择优选择,服务费标准按照渝土整发〔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入库,预算资金经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程实施。鉴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点多、面广、面积小的特点,为缩短项目实施时间,对单个项目施工费不足50万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择优选择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合格资质单位实施,并报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备案;对单个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丰都府办发〔2012〕117号文件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对单个项目施工费100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要求确定施工队伍。复垦实施的残值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二)项目实施。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开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工程质量、数量、工期、安全负总责。施工期间,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参加施工保险,缴纳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缴纳金额不少于预算施工费的30%。
1. 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加强项目施工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县政府要与项目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责任书》。
2. 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明确项目现场代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落实精干力量,强力推进项目施工,积极研究制定对应措施,按计划推进工程实施,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3. 项目现场代表和监督员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委派的现场代表和监督员,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划设计施工,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签认合格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的半月工程进度;负责现场纠纷的调解、工程量控制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发现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或其他可能会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及时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4. 工程调整与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或其他因素可对工程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对不涉及项目实施规模、范围、工程内容、数量、投资及工程布局变动和调整,以及实施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单项工程量增减在5%以内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调整方案,经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同意后,由工程监理单位和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现场代表认定后组织实施;对涉及项目实施规模、范围、建设标准、工程内容、数量、投资及重大工程布局变动和调整以及单项工程量增减在5%以上的,由施工单位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竣工验收。
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丰都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料清单》规定内容提交资料。项目验收程序按照“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抽查确认”的程序进行:
1. 初步验收。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工程内容,并自检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的现场代表对合格工程量进行清理、登记、编号,建立收方台账,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施工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初审认定,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2. 竣工验收。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县国土房管局组织财政局、审计局、农委等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3. 抽查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房管局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市级抽查确认,抽查确认合格后配发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号后,县国土房管局核发《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
(四)工程质保及后期管理。
工程质保期为1年,期满时由施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向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到项目现场检查,若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共同签注意见后退还质保金;若工程有质量问题,须整改并经重新认定后,再退还质保金。
工程质保期后,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与项目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项目所涉村(居)委会签订《项目新增耕地利用及基础设施后期管护协议》,移交项目的工程设施。
四、资金使用和监管
(一)复垦资金筹措。
县级有关部门和融资投资公司要多渠道筹集土地复垦资金。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要设立专户,专账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二)费用支付。
1. 农户补偿费。根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的约定,房屋拆除时,按实测的房屋占地面积支付50%的补偿费;待项目经市级抽查确认合格,县国土房管局核发《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按照实际新增农用地面积据实拨付剩余款项。
2. 施工费用的支付。复垦项目的施工费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价款。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的现场代表对合格工程量据实收方后,暂按县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单价乘以合格工程量的合价的50%支付施工费;待县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价的20%;审计结束、资料移交后再拨付余款。施工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提出拨付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查,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审核后,再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施工企业。
3. 工作经费。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要按照市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文件规定标准提取复垦工作经费,并根据《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记载的新增农用地面积计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拨付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1500元/亩的标准拨付,村社按照500元/亩的标准拨付,国土所按照600元/亩的标准拨付。结余部分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统筹使用。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退出宅基地复垦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项目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国土房管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办、督查办、发改委、农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房管局、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组织、协调、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房管局,由县国土房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日常事务。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下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计划,负责项目入库审批、竣工验收,复垦指标管理、申报复垦指标交易等工作。
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负责项目的立项报批、技术指导、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宣传发动、综合协调、纠纷调解、项目选址、复垦潜力摸底调查、项目施工管理、质量监管、安全管理,协助项目入库申报、发放复垦补助、竣工验收,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利用等工作。
项目区所在国土所具体负责所辖范围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房地产权的核实、权属调查、补偿面积的确定,以及二调图斑的核对等具体工作。
(二)严格程序,严明纪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严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各个环节的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造成群访、集访和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开运作,强化监督。
实行“乡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员”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推选的复垦项目 “农民代表监理员”后,按程序及时报送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备案。对土地复垦项目前期申报、复垦面积、补偿面积、补偿金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后期管护、投资结算等情况实行公示、公告,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四)加强督查,严格奖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定期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从管理经费中提取200元/亩,作为相关乡镇及村社工作人员奖励性工作经费。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