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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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丰都府发〔2014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强化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我县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指导思想,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责任落实、村组(社)齐参与、工作重心下沉的全民防灾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倡技术支撑和科技创新,全面提升我县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2015年,全面完成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基本查清全县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信息数据库和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系统,探索建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完成暨龙、仁沙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城(集)镇的地质环境调(勘)查;全力推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基本完成三建乡场镇滑坡等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的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预警、专家驻守、应急处置、督查督办五道防线机制。到2020年,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四大体系;完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基本完成三峡库区后续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二、开展全面调查,完善管理体系

(一)加强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各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长效机制,全力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排查,并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三查制度,及时公布排查结果、风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加强对城市建设、交通干线、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周边、矿山采空区、集镇以及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对高陡坡等地质条件复杂的未知区域以及集中居住10人以上的农村居民点进行全面排查。

(二)开展全面调查和重点勘查。以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为依托,在排查巡查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开展地质灾害全面调查评价工作;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调(勘)查项目,逐步在城区、重要集镇和居民聚居区开展环境地质调(勘)查,对威胁城(集)镇、学校、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设施的重大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三峡库区水位升降对岸坡影响全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调(勘)查沿江迁建城(集)镇、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高陡峡谷和顺向岩质岸坡,以及可能威胁航运安全的重大隐患点;加强国土、建设、交通、规划、市政、水务、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的合作,加快推进城市地质调查工作,逐步解决因城市地质环境容量不足造成的地质灾害问题。

(三)推进风险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以地质灾害排查和全面调查为基础,建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模型,结合自然、经济、社会等属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等定级,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快建设地质灾害数据库,建成以监测预警、预测预报、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地质环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构建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数据集成、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快速联动。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升预警能力

(一)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建立专项制度,安排专业人员,逐步建立责任明确、队伍稳定、手段先进、预警及时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以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组(居委)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组织体系;完善群测群防和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手段,强化专家会商、国有地勘队伍驻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指导的技术支撑体系,在乡镇(街道)安监办设立地质灾害专管员;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加强以村社干部、党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县财政给予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工作补贴。

(二)落实监测预警措施。全县各级各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对排查出的隐患点全部落实警示牌、监测设施、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威胁区划定、撤离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等群测群防措施;对威胁城(集)镇、村庄、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区的规模大、危害严重的隐患点,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设备,采取专家或专业队伍指导下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措施;因地制宜地使用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机短信、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城(集)镇,应当使用防空警报等高分贝警报器发出预警信息。

(三)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完善群测群防信息发布平台,在全县普及群测群防监测手机手持终端系统,提升群测群防组织管理、数据分析、判断预警能力;探索以自动化监测设备为主的高精度监测预警手段,引入简易自动监测设备,逐步提高自动化监测覆盖面;加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协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高精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实现设备共建、资源共享、信息共研和会商互通,增强监测和预警预报的实效性。

四、开展综合防治,消除灾害隐患

(一)完善防治体系。全县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防治重点,落实县、乡镇(街道)不同层级的防治责任和任务,采取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等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有重点、分层次、多手段综合防治体系;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落实高风险隐患点防治责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或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治任务的第一责任人,隐患点所在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防治措施,对重大隐患点实施综合整治。

(二)开展工程治理。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有效治理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积极争取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逐步消除大、中型地质灾害隐患;县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对地质灾害隐患实施工程治理;结合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科学实施以移民新城镇金汤工程和蓄降水引发的变形严重、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点等为重点的工程治理项目;结合库岸防护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做到防灾与兴利相结合,提高集镇的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和治理安全等级。

(三)实施搬迁避让。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评估、选址和制定政策、标准,逐步对危险性大、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群众实施搬迁避让,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金土工程,进一步出台优惠政策,结合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优先使用新增耕地指标收购结余资金和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5%地票交易价款资金,统筹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纳入生态屏障区人口转移方案中统一实施,统筹考虑移民搬迁和二、三期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政策和标准,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实施,保障生态实施前屏障区群众居住安全。

五、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诱发灾害

(一)严格执行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和直接威胁区域从事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已治理地质灾害范围内及周边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进行安全论证;规划部门要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作为规划选址的依据,城镇规划区和公路、水利、铁路、市政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要结合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综合治理;规范矿山开采活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督查监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和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督查监管措施,严防不当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国土、安监、国资、市政、建设、经济信息、公安、监察、督查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督促监管对象切实做好煤矿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垃圾处理场、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安全隐患点排查、监测预警以及综合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管控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取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或矿产利用开发年检的必要条件;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周边及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纳入主体工程同步监管,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立地下空间建设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地下空间开挖利用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监管,防止造成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问题。

(三)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国土、建设、安监、经济信息、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将不当人为活动破坏地质环境和诱发地质灾害等问题纳入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应急处置

(一)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建立应急专家库;乡镇(街道)成立基层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建立受威胁群众三户一组联动机制;发生灾(险)情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二)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反应、专家会商、处置救援工作程序,尽快建立集预警预报、会商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四位一体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对重大隐患点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其他隐患点开展1次群测群防简易应急演练,使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熟知预警信号,了解撤离线路,熟悉临时避难场所;推进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对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强降雨时段的重大危险隐患点,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转移或提前撤离避险;发生灾(险)情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专家意见指定队伍搜救失踪人员、评估灾害程度,开展调查勘查,实施排危工程,相应的资金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计划和拨付资金,应急、民政、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做好统筹协调、灾害救助、治安维护、交通管制、救治防疫、气象预报等保障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在县应急委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有效统筹县级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力量,加强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建设;乡镇(街道)应组建专门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村(居)委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职能;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车辆、专业设备和抢险机具,加强应急救援队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加强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依靠技术支撑单位、公安消防队伍、驻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全力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以县地质环境监测所为主的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建设,配备调查专用车辆、监测仪器和野外工作用品。充实责任心强、懂技术、会管理的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中拥有中、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特殊行业,对从事具体工作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落实防灾责任。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丰委办〔200775号)要求,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落实乡镇(街道)、部门一把手责任制。应急和救灾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及整治,市政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水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移民部门负责三峡库区移民迁建区、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经济信息、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活动的地质灾害防治,民政、公安、卫生、气象、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保障和督促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和监测预警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排查,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并逐步增加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满足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并符合中央、市上资金配套的规定和要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采矿权出让价款和地票交易金中提取资金设立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年度专项资金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2‰;探索先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工程治理、设备开发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管理人员的意外保险和困难救助。

(四)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县、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将每年汛前最后一周作为地质灾害宣传周,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监测预警、识灾报灾、防灾避险、临灾处置等自救互救能力;开设培训班,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具体工作人员、基层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参加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五)强化绩效考核。实行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镇乡街、村组负责制,将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人员、资金、制度、措施等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全县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具体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做好具体工作,努力开创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局面。

 

附件:丰都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4513日            

 

附件

丰都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丰都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灾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地灾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金、采矿权出让价款和地票交易金中提取设立,纳入财政预算,年度专项资金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2‰,由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按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当年结存计划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地灾专项资金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包括: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费用。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申报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县级配套资金;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费用。

(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费用。按搬迁避让对象5000/人予以补助。

(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费用。包括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费用(全额)、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补助费用(按600/.年补助群测群防员),以及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费用。

(四)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勘)查、应急专业监测、应急避险搬迁和应急排危抢险费用。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包括规划编制、灾害调查评价、宣传培训、设备购置、应急演练等。

(六)其他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县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不列入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补助范畴:

(一)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或搬迁,或其它工程建设需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或搬迁的地质灾害。

上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搬迁)或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治理(搬迁)。

第六条  除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项目外,地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及要件。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1.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向县政府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点灾险情,并抄送县国土房管局;

2. 县国土房管局派技术人员赴现场实地踏勘后,认为需工程治理的,聘请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确认,并就灾害隐患点名称、灾害规模、危及对象、危险性分析、处置意见、初步勘查、治理方案设计和经费估算等形成书面资料报告县政府;

3. 县政府批复同意;

4.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规范开展治理工作(工程是否招投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

1.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点灾险情,并抄送县国土房管局;

2. 县国土房管局派技术人员赴现场实地踏勘后,认为需搬迁避让的,按人均补助标准计算总额向县政府报告(享受补助的基本条件:有户口、房屋有产权证);

3. 县政府批复同意;

4.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5. 购房或新建房屋竣工且原房屋拆除,经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实地验收后,由县财政局拨给补助资金。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项目

由县政府成立的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全权负责,所需费用根据需要列支。

(四)专业监测项目

由县国土房管局依据专业单位现场调查意见向县政府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群测群防人员补助和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县国土房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地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地灾专项资金和其他违反地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滑坡、崩塌、危岩体和塌岸)以及三峡库区范围突发新生地质灾害的防治项目,按照《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办〔201269号)执行。

第十条  已经纳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的地灾搬迁户,其补助标准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4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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