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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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096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丰都县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511日  

丰都县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饮水安全工作,深化城乡供水体制改革,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和运行机制,实现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含城乡饮水安全资金实施的场镇供水工程,联村、联社供水工程,单村、单社供水工程,联户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核定除县城以外的乡镇(场镇)、村社、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四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集中连片、注重实效。

第五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优先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和整乡镇销号的原则。在规划的基础上,将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编制合并进行,在编制实施方案时一并开展可行性研究;对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项目单独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其他项目打捆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前完成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集中式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水质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要求,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须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准则》规定的要求;水量、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七条 城乡饮水安全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重点向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制度健全、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村倾斜。

第八条 由各级财政补助投资兴建的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属城乡公益性基础设施,未经县水务局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需申请中央、市级补助投资的城乡饮水安全项目,由县水务局商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结合水利项目竞标的有关要求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前期设计和审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城乡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二)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三)县财政局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四)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工程进度、效益、县级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市级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各年度饮水安全项目采取竞标机制,对乡镇领导重视、群众发动到位或受益群众投劳投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规范、老百姓积极性高的乡镇优先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有集中式供水工程须按照《重庆市城乡供水工程标准图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确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委牵头负责,有关批复文件作为年度计划申报资料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不突破中央、市级补助投资总规模前提下,县水务局可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根据不同乡镇、村、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制定或调整各类项目的政府补助标准,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市级、县级、乡镇财政和受益群众共同承担。乡镇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受益群众投劳投资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0%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投资主要用于工程直接费。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县水务局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帐专户管理,项目受益村社或承建单位为报帐单位。工程开工后,由项目受益村社或承建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填写丰都县水利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乡镇水管所负责人对工程建设进度把关并签注拨款意见;监理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结算把关,并签注拨款意见;乡镇分管领导对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把关,并签注拨款意见;项目管理站负责人对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把关并签注拨款意见;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签注拨款意见;县水务局项目分管领导对工程施工计划执行和施工质量监督把关,并签注意见;县水务局财务审计科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资金拨付进度把关,并签注拨款意见;县水务局财务分管领导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把关并签注意见;县水务局局长审定并签注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并签注意见。土建工程第一次拨款时项目承建人必须向县水务局财务科提交工程承包合同,预付款必须出据收款收据。工程材料物资款的拨付由中标单位填写丰都县水利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并完善相关手续,第一次拨款时必须向县水务局财务科提交物资供销合同。土建工程和工程材料物资预付款一般不超过财政投入资金总额的30%,在工程进度款报帐中冲销。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决算,经验收合格,支付其余工程款并保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阶段性报帐需提供:合格的工程支出(包括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支出明细单,支出明细单首页必须有当地受益村民代表(5人以上)、乡镇政府签字盖章才能报帐。工程完成后的报帐需有工程概预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及工程验收总结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执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监督和控制,每年或每批次项目完工后,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出据质量监督报告,对不合格工程要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城乡饮水安全项目由项目法人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实施中严格执行规划建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县级报帐和三公示六项制度。实行材料、设备县级集中招标采购,优先选用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优选专业化施工队伍。对投资规模小于30万元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取邀标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须报经县水务局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年度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公示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水质检测报告(必不可少,并实行一票否决,水质检测不合格不予验收)、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资料、工程汇总表、受益户签字花名册、建设大事记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独立装订。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供水资质评定、技术考评及从业资格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一)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下同)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务局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多村联办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务局和受益乡镇、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工程管理职能。

(三)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社会资本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按股权比例归国家、社会投资者共同所有,由县水务局、社会投资者和受益群众代表共同参与供水工程管理。

(四)以个人(或股份制形式)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

(五)由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村社集体所有,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协会对工程进行管理。

(六)国家投资的各类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均可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方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水务、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监督、指导工程运行主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程运行管理;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划定防护范围并设立标志,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放牧养殖等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 城乡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由县水务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局要会同水务局科学合理组织实施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并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毒携带者,应商相关部门将其调离该岗位。

第二十七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和定量供水、超量累进加价等制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工程增容费,再由供水单位负责勘查、设计和安装,其安装费用由申请用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的增容费、供水水价由受益农户民主协商或县物价局依据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等情况核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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