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文化工作的要求,推动丰都县文艺大发展大繁荣,营造文艺创作的浓厚氛围,推出更多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文艺精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应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发出好声音,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增强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设立丰都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每年的文艺精品评审和创作扶持工作。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丰都县籍户口或在丰都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或在丰都工作的公民,以及在丰都县登记注册的社团,均可申报扶持;非丰都籍文艺家,创作含丰都元素或丰都题材的文艺作品,亦可申报。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文艺精品扶持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原创扶持:在县委、县政府主办的文化文艺活动中获奖以及围绕全县乡村文化振兴、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主题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二是配套扶持:作品在市(省)级以上平台获奖、展演、发表、出版及取得其他成果。
原创扶持范围(办法和具体标准见附件第五条):
(一)在县委、县政府主办的文化文艺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
(二)围绕我县乡村文化振兴、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主题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
(三)打造市级乡村文学基地、市级文艺创作基地。
(四)组织戏曲进乡村、校园,编印戏曲知识普及读本,制作经典曲目光盘。
(五)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红色文艺轻骑兵”等文艺进基层活动。
(六)开展诗词进乡村、作家书架进乡村,开展乡村文艺辅导、文艺讲堂等活动。
配套扶持办法和条件:
(一)获奖类作品分别按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给予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特等作品扶持范围: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共同举办的13个文艺类奖项的作品等(具体内容见附件第一条)。
一等作品扶持范围:获重庆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及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活动中获最高奖外其他等级奖的作品等(具体内容见附件第二条)。
二等作品扶持范围:在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委、市文联、市作协、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活动中获二等奖的作品。
三等作品扶持范围:在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委、市文联、市作协、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活动中获三等奖的作品。
(二)展演类分别按一等、二等、三等给予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等作品扶持范围: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展示、展览、展演活动中入展、入选的作品。
二等作品扶持范围:在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委、市文联主办的展示、展览、展演活动中入展、入选的作品。
三等作品扶持范围:在重庆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展示、展览、展演活动中展出、入选的作品。
(三)发表类分别按一等、二等、三等给予扶持,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等作品扶持范围: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全国重点党报及《中国文化报》《中国艺术报》等文艺报刊公开发表或选载的文艺作品(具体内容见附件第三条)。
二等作品扶持范围:1.由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及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管并公开发行的文艺报刊和文艺选刊发表、刊载的作品。2.在其他国家级综合类报刊发表的文艺作品。3.在省部级文艺报刊,即由各省(直辖市)文联、作协及文联所属专业协会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文艺报刊和文艺选刊发表、刊载的作品。
三等作品扶持范围:在国家邮政部门最新公布的《报刊征订目录》中所列的省级刊物和报纸文艺副刊上发表的作品。
(四)出版类分别按一等、二等、三等给予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等作品扶持范围:列入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或省级文联、作协扶持资助计划,并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原创文艺作品;由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正规出版社组织出版并支付稿酬(版税)出版3万册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等作品扶持范围: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5000册以上的原创文艺作品。
三等作品扶持范围: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正规出版社以编著等形式公开出版5000册以上的其他文艺作品。
(五)其他类: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委、市文联、市作协资助的作品及网络文学和组织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各类作品扶持金额标准:
类别 |
特等类扶持 |
一等类扶持 |
二等类扶持 |
三等类扶持 | |
获奖类 |
20000元 |
5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展演类 |
|
4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发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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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
出版类 |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其他类 |
获得资助类 |
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 |
10000元 | ||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委、市文联、市作协。 |
5000元 | ||||
网络文学类 |
作品点击浏览量超千万。 作品点击浏览量超百万。 |
5000元 2000元 | |||
组织工作类 |
参与县委县政府重大文艺活动成效明显,得到县委、县政府及市级宣传文化部门通报表扬或市县宣传文化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 |
3000元 | |||
参与类 |
未获得以上扶持的市级以上获奖、展演、发表、出版类作品(标准见附件第四条)。 |
50-1000元 | |||
县级获奖或创作 |
获奖类 |
在县委、县政府主办的文化文艺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的作品。 |
300元 | ||
创作类 |
围绕我县乡村文化振兴及脱贫攻坚内生动力激发等要求创作展演的作品(标准见附件第五条)。 |
100—2000元 | |||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每年集中申报一次,作品按年度进行申报(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同一作品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获奖类扶持申报者需提供作品获奖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报表;
展演类扶持申报者需提供作品展示展演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报表;
发表类扶持申报者需提供所发表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所载刊物封面的复印件或其他可供查询的方式,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报表;
出版类扶持申报者需提供出版作品的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报表;
所有申报者提供的原件经审核评审后退还本人。
第八条 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只按作品的件数进行扶持。作品同时获得《办法》规定多级奖的,按最高奖级评定。同一活动只认最高奖级一件。再版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再申报,影响较大,再版数量超过5万册的可再申报。每类别申报作品每人每年不超过三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的评审工作由丰都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委会下设评审专家库。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联,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各文艺家协(学)会的会员向各文艺协(学)会申报,经各文艺协(学)会审核并加注意见后,统一报送县文联;申报者不是县级文艺协(学)会员的,直接向县文联申报。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审委会办公室初评后送县审委会进行终评;终评审定的扶持作品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扶持名单。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评审回避制度,申报扶持的个人或评审活动组织中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由审委会统一商定:
(一)本《办法》中没有列出,获得新设的全国性和省级重要奖项作品的评定。
(二)本《办法》中没有对应条款,而又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的评定。
(三)其它需统一商定的事宜。
第十四条 在评选过程中若发现抄袭、剽窃或其他违反著作权的行为,以及购买网络点击量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作品参评资格。对申报精品文艺创作扶持资助的作品所引起的一切版权、抄袭、侵权等纠纷问题,由作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出版物以及主办的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丰都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暂行办法
有关条款具体要求
一、获奖类特等作品扶持范围: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获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共同举办的13个文艺类奖项(“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4个文学类奖项(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和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的作品,以及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及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所主办的届展等专业性活动中获最高奖(特等、一等、金奖)的作品;获文化和旅游部“群星奖”“文华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作品(最高奖为优秀奖者视为一等奖)。
二、获奖类一等作品扶持范围:获重庆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等;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及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活动中获最高奖外其他等级奖的作品;在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委、市文联、市作协、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参照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名录)主办的活动中获最高奖(特等、一等、金奖)的作品(最高奖为优秀奖者视为一等奖)。
三、发表类一等作品扶持范围:一等作品扶持范围:在全国重点文学期刊、重点党报(副刊)及文艺类报、重点文学选刊、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作品。
(一)全国重点文学期刊:《人民文学》《中国作家》《收获》《当代》《十月》《民族文学》《诗刊》《散文》《儿童文学》《文学评论》《世界文学》《红岩》。
(二)全国重点党报(副刊)及文艺类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艺术报》《文艺报》。
(三)全国重点文学选刊:《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新华文摘》。
(四)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公开发行刊物:《中国文艺家》《中国戏剧》《剧本》《电影艺术》《环球银幕》《大众电影》《世界电影》《人民音乐》《音乐创作》《歌曲》《词刊》《儿童音乐》《美术》《中国陶艺家》《曲艺》《舞蹈》《民间文学》《民间文化论坛》《缤纷》《中国摄影》《大众摄影》《中国摄影报》《中国书法》《杂技与魔术》《当代电视》《艺术交流》。
四、参与类扶持作品,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团体类
1. 被中央宣传文化部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联合或单独表彰的团队给予1000元扶持;参加以上单位主办的展演给予1000元扶持。
2. 被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市委宣传文化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委、市文联、市作协)等单位表彰的团队给予800元扶持。
3. 被县委县政府、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表彰的团队给予500元扶持。
(二)个人类
在市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及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或联办的活动中演出、展出或获奖的作品;在国家邮政部门最新公布的《报刊征订目录》中所列的省(市)级刊物和报纸文艺副刊上发表的作品。
1. 国家级:获一、二、三等奖(无等级奖者,优秀奖视为等级奖)的作品每件扶持300元,入展的作品每件扶持200元,出版的作品每件扶持200元,发表刊登的作品每件扶持100元(系统联办或协会下辖的学会举办的折半扶持;同一活动同一人有多件作品获奖或入展的按最高标准扶持,其余作品在相应等级上折半计算;同一版面刊登同一人多幅作品,第一件按全额计算后其余折半计算。摄影类作品累计后再三折计算)。文艺演出类节目获奖扶持1000元,参与演出扶持500元。
2. 省(市)级:获奖(一、二、三等奖,无等级奖者优秀奖视为等级奖)每件扶持200元,入展每件扶持100元,出版每件扶持100元,发表刊登文艺作品每件扶持50元(与第一款备注相同)。文艺节目获奖每件扶持500元,参与演出每件扶持300元。
五、在县委、县政府主办的文化文艺活动中获奖以及围绕我县乡村文化振兴、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主题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在县委、县政府主办的文化文艺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的作品每件给予500元扶持。
(二)围绕我县乡村文化振兴、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主题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经审核,可以参与演出推广的作品,每件给予500元扶持,创作的作品参与演出10场以上的,每场给予100元扶持。
(三)打造市级乡村文学基地、市级文艺创作基地,每打造一个给予2000元扶持。
(四)组织戏曲进乡村、校园5场以上,每场给予100元扶持;编印戏曲知识普及读本并发行5000册以上,给予2000元扶持;制作经典曲目光盘,每个光盘给予300元扶持。
(五)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红色文艺轻骑兵”等文艺进基层活动,每场给予100元扶持。
(六)开展诗词进乡村、作家书架进乡村,开展乡村文艺辅导、文艺讲堂等活动,每场给予300元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