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07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5〕50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6-30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07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5〕50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6-30 |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赋予全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经济信息、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消防救援、民政、交通运输共计62项执法事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见附件1)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赋权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三、赋权执法事项清单于2025年7月1日实施,《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公告》(丰都府告〔2023〕104号)同时废止。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交回原县级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实施前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或历史遗留案件由原执法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实施后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由承接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收回赋权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赋权委托事项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处罚事项,由赋权委托部门现场指导、审核把关。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定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2)、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及时调整公示执法事项、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执法事项基本信息。
五、执法事项赋权及委托(见附件3)后,原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撑,开展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
附件:1.丰都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2.丰都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3.丰都县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 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1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乡、镇、街道 |
2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乡、镇、街道 |
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乡、镇、街道 |
4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5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乡、镇、街道 |
6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7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8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外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9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10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11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12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13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14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街道 |
15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街道 |
16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17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18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19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乡、镇、街(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0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镇、街(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1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2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3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4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款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5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6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7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8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29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乡、镇、街道 |
30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31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32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33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34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35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3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37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38 |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3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乡、镇、街道 |
40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乡、镇、街道 |
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乡、镇、街道 |
42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乡、镇、街道 |
4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乡、镇、街道 |
44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乡、镇、街道 |
4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乡、镇、街道 |
4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4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4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4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5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乡、镇、街道 |
5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乡、镇、街道 |
5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乡、镇、街道 |
5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乡、镇、街道 |
5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乡、镇、街道 |
55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乡、镇 |
56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57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乡、镇、街道 |
58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乡、镇、街道 |
59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乡、镇、街道 |
60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乡、镇、街道 |
6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6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附件2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3
丰都县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街道)
行使执法事项清单
(2025年)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 权限 |
设定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2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3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4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5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6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7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8 |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9 |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10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11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2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3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4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5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6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17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备注: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委托执法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