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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30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告〔2023〕11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30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告〔2023〕11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通告施行期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226日止。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和场所

(一)三合街道、双路镇以及名山街道城市建成区,包括龙河东、王家渡、峡南溪以及名山新城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景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桥梁、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

(六)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七)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九)除本通告列明的可集中燃放点之外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集中燃放时间段及燃放点

(一)集中燃放时间段:

202429日(除夕)20:00202421001:00

2024224日(元宵)20:00202422501:00

(二)可集中燃放区域及点位:

1.滨江公园金科黄金海岸红绿灯外广场;2.名山旅游广场。

四、禁限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一)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

1.喷花类;2.旋转类;3.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4.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5.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6.组合烟花类。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1.礼花弹;2.架子烟花;3.小礼花;4.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5.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6.擦炮、摔炮、拉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七、禁放区内禁止使用“电子烟花”“电子礼花”“电子工艺品”等产品。

八、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十、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12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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