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42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1〕94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 202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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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1-10-15 |
| [ 发布日期 ] | 2021-10-16 |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丰都府告〔2021〕94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本府于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依法对丰都县绿岛源绿色矿山发展示范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丰都府告〔2021〕91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满足丰都县绿岛源绿色矿山发展示范项目用地需求,丰都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高家镇汶溪村1组、2组集体土地共计3.2517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高家镇汶溪村1组集体土地1.4495公顷(其中:农用地1.3611公顷、建设用地0.0884公顷)。
(二)拟征收高家镇汶溪村2组集体土地1.8022公顷(其中:农用地1.1795公顷、建设用地0.2113公顷、未利用地0.4114公顷)。
以上共计拟征收集体土地3.2517公顷(其中:农用地2.5406公顷、建设用地0.2997公顷、未利用地0.4114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丰都县绿岛源绿色矿山发展示范项目(汶溪码头分料场及筛分区地块)。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超规格经济价值较高的荔枝、桂花、银杏、桂圆给予额外搬迁补助,具体标准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范围内坟墓给予每座2000元的搬迁补助费(特殊情况由县政府专题研究)。
(五)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等,按照综合定额价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含青苗2300元/亩)。
(六)征收林地。
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参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条征收其他土地的规定给予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86 人,其中:高家镇汶溪村1组56人、2组30人。由县征收实施机构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安置方式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等方式相结合,被拆迁户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在给予房屋补偿的同时,再给予被拆迁户住房安置对象每人10000元的自建住房补助费。
2.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向征地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征收单位审查同意,签订住房货币安置销号协议,按征地实施机构核定的安置人口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1)是长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围内;
(2)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3)住房安置对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4)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每人建筑面积30m2乘以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为0.25万元/ m2计算,货币安置费7.5万元/人。
3.搬迁费和临时安置。
(1)搬迁费。
征地搬迁农房的,搬迁费按土地征收单位核定的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以拆迁协议以户为单位一次性支付二次搬家费2000元。
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且将房屋腾空交出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按拆迁面积计算,临时房、简易结构不计入奖励面积)。
(2)临时安置费。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安置人数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地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以拆迁户为单位,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以上按实际人口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原则、年限、标准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按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附件4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公顷、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
征地 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 |
安置补助费不足补差 |
两费合计 |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 金额 | ||||||
|
高家镇汶溪村1组 |
1.4495 |
5.06 |
33.0051 |
56 |
3.6 |
77.0119 |
124.5881 |
234.6051 | |
|
高家镇汶溪村2组 |
1.8022 |
5.06 |
41.0361 |
30 |
3.6 |
95.7509 |
12.2491 |
149.0361 | |
|
合计 |
3.2517 |
5.06 |
74.0412 |
86 |
3.6 |
172.7628 |
136.8372 |
383.6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