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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021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0〕16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021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0〕16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以下简称“托育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优质的托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推动全面两孩政策更好落实,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探索建立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机构,推动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托育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个以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托育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执行重庆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

2.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根据需求评估,将早期发展服务与照护服务相结合,加强以科学育儿为重点的知识宣传,以各种方式开展包括儿童发展和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生健康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

4.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综合服务。开展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进一步为全县0—3岁儿童提供脑发育评估、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髋关节发育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生健康委、县残联)

5.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地中海贫血综合防控试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

(二)加大对社区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

6.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包括亲子活动点或育婴照料中心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大型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单位,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住建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教委、县市场监管局)

7.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托育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托育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探索将社区居家托育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计生协会)

8.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开展新生儿多种遗传性代谢疾病检测、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出生缺陷救助等疾病筛查和救助项目。开展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适龄婴幼儿提供辅食营养补充品,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

(三)推动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9.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或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备案。(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10.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安保措施。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11.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制度,依据托育服务场所卫生健康指标评价标准,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状况进行全方位科学评价。(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12.加强托育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等)

(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

13.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

(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14.支持用人单位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六)加强托育服务发展保障。

15.加强政策支持。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生健康委、县发改委、县教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

16.加强用地保障。将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7.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托育服务队伍。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

18.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托育服务实际,研发应用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发挥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作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19.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托育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探索阶段(2020—2021年)。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做好现有托育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及备案登记工作,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专营托育服务机构和托幼一体化机构进行先期试点。指导试点机构从环境卫生、场地配置、安全防范及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相关部门优先、优惠政策。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2—2023年)。以点带面,大力推广试点机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城乡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30托位以上规模的覆盖城乡社区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加大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托育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家庭托育服务指导方案,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模式,确保全县50%以上的城乡社区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2025年)。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托育服务机构监管和服务水平。积极创建市级、国家级托育服务先进区县,确保总体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丰都县托育服务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健康委、发改委、教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委、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委,由县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二)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托育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要建立县、乡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实绩考核。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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