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39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发〔2020〕110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39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发〔2020〕110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2 |
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建设江北医院医养中心项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名山街道鹿鸣寺居委8组集体土地3.3775公顷(其中农用地3.3341公顷、建设用地0.0434公顷),征地范围、界线详见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丰都县江北医院医养中心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19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22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涉及征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土地现状调查相关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无法定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收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名山街道鹿鸣寺居委8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名山街道鹿鸣寺居委8组
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19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22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涉及征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7〕9号)及《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征收你村组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征收情况
本次征收丰都县名山街道鹿鸣寺居委8组部分集体土地共3.3775公顷(其中农用地3.3341公顷、建设用地0.0434公顷)。征地安置人数具体以实施征收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万元/亩,共计75.9937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合计60.795万元统筹用于全市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缴纳到县人社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合共计15.19875万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以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3.6万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缴纳到县人社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具体以张榜公示名单为准):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住房安置
本次征地拆迁户的住房安置方式为就地后靠(划地自建住房)安置,安置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安置面积按农村宅基地标准给予审批。
五、房屋、建构筑物补偿、青苗、附属物补偿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上青苗、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丰都府发〔2013〕19号)、(丰都府发〔2013〕22号)文件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收的面积(扣除林地、交通用地、其它土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收部门将青苗、附属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丰都府发〔2013〕19号)文件规定以实际确定的土地类别分别计算补偿。
六、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七、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违反征收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