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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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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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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 2019-04-26 |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 “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
“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
“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效能,逐步形成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实现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参与农业农村建设的内生动力,促进乡村振兴。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1. 明确项目法人。政府投资类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出任项目法人;财政性资金作为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的涉农项目由申报实施企业(含农业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下同)出任项目法人。
2. 优化前置要件。
(1)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内现有涉农扶贫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对确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管控要求不一致的,根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提出退出、保留或调整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新(改、扩)建扶贫项目,按照管控要求实施管理。对临时用地项目、设施农用地项目、农业用地项目、按规定参照农用地进行管理项目、国家公路网格体系之外宽度不大于8米的村道路项目,不再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在原址上改造提升的改扩建涉农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规划选址等前期手续,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出具说明或豁免文件,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除与区域性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冲突的公益性涉农项目外,原则上不提交县规委会办公会或县规委会审查,可制定简易操作流程,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接按签批程序执行,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基本农田、林地的涉农项目分类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特别重要的公益性涉农项目建设涉及调整相关规划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调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编制区域性、阶段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清单式”打捆办理审批手续。
3. 严格限定审批范围。政府投资类基本建设项目(含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下同)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投资类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等)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除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必须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对于申请政府补助的项目,只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非基本建设项目(含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下同)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全额、补助或贴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批复。对既有基本建设又有非基本建设的涉农项目可分类别审批(批复)实施,对未分类别实施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4. 精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一审多用”的原则,采取并联审批模式,实行“一次编制一次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中介机构评审时间和法定公示时间)。项目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审查环节。
(1)政府投资类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项目技术难易程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作业设计、投资概算等内容,达到施工深度)或者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施工图。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涉农项目,报资金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涉农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送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按规定由市级审批的除外)。
(2)政府投资类非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可行性研究、作业设计、投资额等内容,达到可组织实施深度),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3)政府投资类“四好”农村路、人行便道、泥结石路等有统一固定单价的涉农项目不进行财政评审。
5. 优化政府补助类项目审批程序。
(1)政府补助类涉农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不含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间)。
(2)政府补助类涉农非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企业申报并转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当年政策批复补助资金额度和实施方案。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不含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间)。
(3)政府补助类投资项目不再进行财政评审,可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造价清单或项目完工后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结算。
6. 推行联合审批。对需要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林业许可等建设手续的涉农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项目清单式”打捆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优化涉农项目报建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一审多用等方式。探索“区域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定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对区域内的企业不再要求单独评估。
7. 探索前置要件审批分离的服务措施。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事前审查,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实行一次告知、一次审批并承诺审批时限。
(二)切实增强监管能力。
8. 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坚持先有规划后有建设,把经批准的规划作为调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指导项目储备和实施建设的重要依据,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未纳入经批准规划的项目不得安排政府投资。县级有关部门编制涉农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行动计划等,应当同步编制项目清单,同步纳入全县涉农行业项目储备库。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国土规划、环保规划等的衔接。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调整。
9.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围绕支持农村水电路讯房等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民政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等重点,坚持以规划引领项目储备、以项目引导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以财政预算执行为涉农项目管控手段;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引导全县涉农基建投资相关专项资金(含农村公路、三峡移民后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等)统筹整合使用,实行“一个项目储备库、一套整合方案、一个监管系统”加强项目监管,推进涉农资金全域、全局、全口径的统筹整合。
10. 完善涉农项目储备机制。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聚焦薄弱环节、补齐发展短板、立足群众急需的原则,按照“入库一批、实施一批、更新一批”的原则,及时策划储备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动态管理本辖区项目储备库,分类别、分版块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全县各行业、各系统项目储备库并加强动态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行业项目储备库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初审,提交县政府审定后建立全县涉农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系统,按照“一年开工、二年前期、三年储备”的项目建设基本规律,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坚持“入库即立项”,将项目储备入库作为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审批的依据,作为县级行业归口部门编报项目并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市级专项资金及转下达投资计划的依据,严禁在全县涉农项目储备库外安排政府支农资金。探索通过预下达投资计划、专项储备入库等形式,加快推进涉农项目前期工作;探索建立全县公益类涉农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专项经费,通过一般涉农项目严格预算管理、扶贫项目据实拨付使用等方式加强管理,按照专项财务制度在投资中列支,形成滚动使用。
11. 建立全程公示制度。落实社会对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行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将政府补助类涉农项目的补助范围、起补规模、补助标准、申报指南等通过线上线下向社会公开发布,做到补助政策公开透明。在项目申报、投资下达、建设、竣工4个阶段,要及时将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补助金额、建设单位、实施进度、资金拨付、质量验收、项目决算等与项目有关的情况通过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公示,有关信息动态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做到全程公开透明。
12. 压实项目监管责任。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职责,严格执行项目监管责任制,落实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综合监管责任及相关责任人。要规范监管程序,对监管事项进行整合,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发现问题坚决纠正、整改和处理。要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监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项目整改。
13.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监管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辖区内项目的统筹协调责任;县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通过组织初步设计评审、投资计划下达、监督合同执行、资金拨付、组织验收等工作,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考核验收,督促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预定的时序推进建设,构建从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等各环节职责明确、纵横联动、协同推进的监管体系。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和实施单位要及时开展自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单个项目政府投资(补助)额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单个项目政府投资(补助)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合格后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完善相关资料。
14. 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投资类涉农基本建设项目按实施进度拨款;产业类项目分3年拨款,其中第1年初验后拨付40—60%,第二年复验后拨付30—40%,第三年终验后拨付10—20%。政府补助类产业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管理,政府补助(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第1年初验后补助(奖励)20—25%,第二年复验后补助(奖励)15—20%,第三年终验后补助(奖励)10—15%。具体拨付(补助或奖励)比例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农项目扶持(奖励)办法和审批(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明确。
(三)优化提升服务水平。
15. 分类优化建设方式。对属于政府国有机构(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平台等)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一般通过“建设管理代理制”选择国有公司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可统一确定项目法人;对属于政府投资补助企业的项目,最大限度发挥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由项目业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组织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概算、建设标准、补助投资金额、质量和工期等,强化资金使用的安全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防止资金沉淀和挪用、套取,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
16. 优化招标投标管理。政府投资类涉农项目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招投标或发包。政府补助类基本建设项目除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标准应依法招标外,一律由企业自行决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备案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规定的管理环节外以招标文件会审、招标报建等形式延长备案时间和增加招标人义务、成本等。对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可以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及大宗原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确实无法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涉及农房、庭院整治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鼓励采取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队”的建设模式,实施单位在县住建委管理的“工匠库”中随机抽取建筑“工匠”,并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户委托施工、支付资金。项目法人可通过委托跟踪审计机构和“工程量+单价”验收等方式,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过程监管和资金管理。对个别特别特殊项目,可以报经县政府同意并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后,择优确定质量、品牌、信用好的承包商。
17. 鼓励探索投资创新。引入市场机制,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利用PPP、股权化改革、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国家政策明确由村民自主实施的项目,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对建设内容趋同的政府补助项目,要统一补助标准、补助方式、验收标准等,赋予企业投资主体同等地位。
18. 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依托重庆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和项目审批等信息互通机制,统一信息标准,推动项目信息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实现“一次采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即调即用”。依托重庆市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审批服务系统融合,实现网上预约、在线办理。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和评估审批服务办件情况,针对性改进办理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任务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实施办法,认真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加快推进涉农项目建设工作,确保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落地生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探索、创新现行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运行制度,抓好涉农项目建设管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和新旧管理制度衔接;按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要求,配套完善涉农项目储备、建设管理和资金支付管理等相关制度,制定细化具体操作指南和指导手册,为涉农项目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三)加强舆论监督。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社会公众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向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揭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规范有序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对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参与度。及时宣传总结其他地区已有的正面典型,推广已经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范围
附件
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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