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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12-01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届〕第162号,以下简称《市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1月25日出台,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4月19日正式实施。《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办法(试行)》规定,应加强地方立法协同配套工作,鼓励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步实施。随着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调整,对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部分程序、标准有了新规定,本县政策也应当作出调整。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61条,涵盖了征收决定、补偿程序、补偿政策、征收评估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和补偿标准等。以下是主要内容:

(一)总则(10条)。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上位法依据;明确了丰都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决定(16条)。明确了房屋征收项目立项流程和要件;明确了旧城区改建类房屋征收项目的特殊程序,包括立项前征求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和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明确了参与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的单位;明确了丰都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房源足额到位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及公告。

(三)补偿程序(7条)。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房屋价值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补偿;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房屋价值相等原则选择产权调换;增加了关于被征收人签约后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处置方式,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履行补偿协议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政策(14条)。明确了公房征收、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公摊系数、最低住房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停产停业损失、设施设备等补偿内容和标准。

(五)评估、复核和鉴定(11条)。明确了评估机构的报名、推荐、确定、委托程序和评估禁止行为、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报告送达等具体要求;明确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附则(3条)。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公房、公房承租人等术语含义;明确了“户”和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的概念。

三、《实施办法》有哪些新变化?

一是征收程序有调整。主要是调查摸底和选定评估机构两道程序的时间节点有调整。

二是旧城区改建(棚改)启动征收条件更加严格。一方面须书面征求拟被征收人意见,且需取得2/3(含)以上拟被征收人同意才可启动征收程序;另一方面须有80%的拟被征收人签订预征收协议,县政府才能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后,预征收协议自动转为正式的征收协议。

三是提高了评估机构选定条件。新政策规定参与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数需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2/3,而原政策规定参与投票人数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即可。

四是补偿标准略有变化。补偿科目及补偿条件有变化,但新旧政策总体上补偿水平相当。

四、损失补偿、奖励补助标准有哪些情况需要说明?

按照渝建征〔2022〕10号最高限额标准,结合周边区县执行标准,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与奖励补助共9项,其中损失补偿4项,奖励补助5项。

第1项“非住宅停产停业”。均按照渝府发〔2022〕26号《实施细则》第46条执行,即我县实施办法第43条。

第2项“室内装饰装修”。住宅类市限额500元/平方米,协商不成委托评估;我县采取500元/平方米加评估的方式;对非住宅均采取协商加委托评估的方式。

第3项“水电气闭路等附属设施”。 民用的市限额:水600元/户、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非民用的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非民用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我县采取的方式:对没有变化的执行市限额标准,有变化的如行业现行收费标准超过原有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非民用的按照立户安装缴费依据据实补偿。

第4项“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我县参照市《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即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折旧后市值给予10-20%补助搬迁费;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价值补偿。

第5-1项“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中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补助部分,市限额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计算给予补助,另可每户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我县采取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另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给予奖励,另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第5-2项“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中非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补助部分,市限额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给予补助。

我县采取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

第6项“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市限额按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奖励。我县采用市限额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奖励标准。

第7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市限额住宅、非住宅按30000元/户标准。我县采取的方式,住宅按350元/户.日计算奖励、非住宅按非住宅按18元/㎡.日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给予。

第8项“搬迁补助”。市限额住宅按2000元/户.次,非住宅按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户,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户 标准补助。我县住宅、非住宅均采用市限额标准补助。

第9项“临时安置补助”。市限额住宅按每户30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我县采取方式,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按每户13元/平方米.月、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按每户11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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