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龙河干流生态保护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0年1月23日,县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龙河干流生态保护管理的通告》(丰都府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问:《通告》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由于龙河干流的不合理开发,弃置矿渣、垃圾,未经批准采砂、取土,随意在河滩堆积物料等行为时有发生。同时龙河干流存在植被破坏严重,水质富营养化,水土流失加剧,动植物种类和数量面临减少的威胁等诸多问题。过度的人为破坏使得龙河森林与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及在其野生动物栖息地有逐年减少趋势,亟待加强保护。在此背景下,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河湖建设的通知》(办河湖〔2019〕226号)精神,要求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实施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将包括丰都龙河在内的全国17个河湖建设成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示范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本通告。
问:通告适用的范围?
通告适用范围包括龙河干流中的龙河国家湿地公园、龙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河道管理区域。其中:龙河河口至九溪沟口段海拔300米高程以下,属于龙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龙河干流东面以龙河左岸的寨榜岭为界,南面以九溪沟口为界,西面以三合街道皇帝垭口为界,北面以江池镇求衣堡为界,属于龙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龙河干流石柱县与丰都县交界处(牛栏口)至江池镇求衣堡水域,属于通告适用的其他河道管理区域。
问:《通告》出台的必要性?
龙河作为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有机组成部分,生物物种资源独特而丰富,河流湿地生境类型多样,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其保护与合理利用对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重要功能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制定《通告》,一是提高公众认识,强化龙河干流河道保护意识的需要。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全力构建干流健康水生态,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水资源,营造宜居水环境。二是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的需要。龙河国家湿地公园、龙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他河道管理区域地处长江一级支流的龙河,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有着特殊的地理区位。依托通告发布,促进龙河干流建设和保护成效,将对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保证三峡工程安全有效运营、持续发挥预期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三是保护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需要。龙河干流属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区,生境多样,孕育着丰富的生物物种资源。区内湿地是以山地河流湿地、沙洲岛屿湿地为主的多种湿地类型的复合湿地系统,该特殊的复合湿地类型为很多生物物种提供了栖息、繁衍的场所,通告的发布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通告的制定是必要的、及时的、可行的。
问:《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建设范围为龙河干流中的龙河国家湿地公园、龙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河道管理区域。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湿地公园未经批准占用、临时占用湿地;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挖沙、采矿;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在龙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核心区、缓冲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禁止在其他河道管理区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未经批准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未经批准从事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占用或临时占用湿地的,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修复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的,处以生态功能退化湿地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湿地从事其他禁止行为的,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河道管理区域从事禁止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等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禁止行为,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什么是野生动物栖息地?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问:什么是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即在没有直接、间接引入或人类照顾之下而不能分布)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问:发现违反《通告》禁止行为向谁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请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水政监察大队报告(报警电话:023-70719110,023-70701619)
问: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于2020年1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