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06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金融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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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金融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0 |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先行先试、探路领跑”要求,统筹推进渝东北三峡库区非法金融活动群防群治一体化改革,共同维护渝东北区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万州区政府办公室联合渝东北各相关区县政府办公室同起草了《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2025年6月18日(7个工作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18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反馈至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请注明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1.邮寄信件: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53号县党政大楼2楼251办公室
2.联系电话:023-70700366
附件:1.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渝东北区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渝打非金发〔2018〕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具体表现之一,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对发生在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渝东北区县)的举报线索,经认定有效后予以相应奖励。举报奖励由举报线索所在的渝东北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认定和实施。
第四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设立统一的非法金融活动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对现场接访、其他方式收到的举报线索,由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引导或帮助举报人录入网络举报平台。
渝东北区县统一举报受理电话:023-67572045
重庆金融安全卫士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广告、合同、转账凭证、影像录音、网址等);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被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认定有效。
第七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直接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岗位的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违法犯罪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奖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后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线索真实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初步判定有效的,应按程序交办有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十条 奖励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用品或表扬表彰等,具体方式由奖励实施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遵循“小额分散”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及区域、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分为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特别奖励、实物鼓励“四类八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常规奖励。举报线索经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初步认定有效且交办有关单位核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追加奖励。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和举报人实际贡献,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在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可视情况追加一定金额奖励,以“一案一议”方式确定。
1.举报线索被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2.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3.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4.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5.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含)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6.同一举报线索符合追加奖励多项情形的,采用最高额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特别奖励。对渝东北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辖区金融机构、社会组织、村(社区)在日常风险监测摸排工作中报送的线索,不适用常规奖励和追加奖励。上述单位不直接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岗位的职工主动提供举报线索,经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初步认定有效且交办有关单位核查的,以适当方式通报表扬其所在单位。
(四)实物鼓励。对积极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群防群治工作,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给予举报人宣传纪念品鼓励。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照涉密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领取记录、发放凭据等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对恶意透露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渝东北各相关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线索受理登记表
受理编号:
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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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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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来访 □来电 □电子邮件 □来信 □微信 □其它 |
举报人情况 |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或住址: | |
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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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按项填列,原件 或复印件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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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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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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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公章): 编号: | |||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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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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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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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科室意见 |
(包括核查结果、拟奖励金额、奖励依据等) | ||
审核单位 分管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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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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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举报奖励领取记录表
(一奖励一表格)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举报线索 名 称 |
奖励金额 |
发放方式 |
领取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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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统筹推进渝东北三峡库区非法金融活动群防群治一体化改革,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渝东北区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渝打非金发〔2018〕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市委金融办最新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分五章,即:总则、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及标准、监督及保密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非法金融活动及非法集资的定义、办法制定依据、资金来源和受理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中对奖励原则和给予奖励或不给予奖励的情形作出规定。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中对举报受理程序、奖励标准和领取奖金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保密管理”中对档案管理和隐私保护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中对施行时限、解释权限作出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