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1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0-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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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0-01-31 |
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住宅楼、居民社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丰都府发〔2020〕5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住宅楼、居民社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全力做好我县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含三合街道城市建成区,以及名山街道、水天坪工业园区、双路镇辖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二、三合街道办事处、名山街道办事处、兴义镇人民政府和双路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禁止区域内饲养家畜家禽的排查登记。
三、所在地居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有责任对辖区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服从劝阻的饲养者,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禁止区域内已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处理整改完毕,并向所在地居委报告备查。
五、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日后,继续在禁止区域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70760110(丰都县城市管理局),70736608(丰都县城管执法支队)。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