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19-004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19-09-2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19-00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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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 2019-09-25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全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所有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共服务停车收费标准
(一)城区(三合街道、名山街道、水天坪工业园区)所辖区域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城区范围外的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按低于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城区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城区范围外具体收费标准按低于城区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上限,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的80%)。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三、审批和备案程序。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取得市政管理部门《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及相关部门的经营资格手续后,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取得市政管理部门《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后,根据车库等级(见附件3)填制《重庆市丰都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4),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委备案,由县发改委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免收停车服务费车辆类型。
1.执行紧急任务时报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
2.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车辆免费;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
五、公共停车收费车型分类
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小型车(三轮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2吨)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9座)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10吨)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39座)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六、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按国家有关政策,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醒目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
停车收费公示牌的制作格式、内容等按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
各停车场经营者应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收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2日起施行。原《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丰都发改委发〔2014〕4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丰都县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2. 丰都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 丰都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4. 丰都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登记表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10日
附件1
丰都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项目 区域 |
停放时段 |
收费标准 |
重要商圈路段 |
白天(7:00-22:00) |
2小时内,1.5元/半小时·车位; 2小时后,2元/半小时·车位 最高不超过20元/次·车位 |
夜间(22:00-次日7:00) |
1.00元/半小时·车位 最高不超过8.00元/次·车位 | |
主干道路段 |
白天(7:00-22:00) |
2小时内,1.00元/半小时·车位 2小时后,1.50元/半小时·车位 最高不超过10元/次·车位 |
夜间(22:00-次日7:00) |
0.5元/半小时·车位 最高不超过5.00元/次·车位 | |
次干道路段 |
白天(7:00-22:00) |
2小时内,0.5元/半小时·车位; 2小时后,1元/半小时·车位 最高不超过8元/次·车位 |
|
夜间(22:00-次日7:00) |
0.5元/半小时.车位 最高不超过4元/次·车位 |
备注:1、城区范围(三合街道、名山街道、水天坪工业园区)所辖区域。主干道路段、次干道路段指市政、公安设置的临时停车路段。重要商圈范围以丰都县政府公布为准。
2、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 临时占道停车在15分钟内(含15分钟)免收停车费,超出15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不足一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
3、跨时段停车按上述标准分时段累计计收。
附件2
丰都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型 |
停放 |
金额 |
重要商圈内停车场 |
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 |
其它公共停车场 | |||||
室内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
特级 |
普通级 |
特级 |
普通级 |
|||||||
二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1.00 |
1.00 |
1.00 |
|
1.00 |
1.00 |
1.00 | |
12小时内 |
元/次 |
5.00 |
5.00 |
5.00 |
|
4.00 |
4.00 |
4.00 | ||
24小时内 |
元/次 |
10.00 |
10.00 |
8.00 |
3.00 |
8.00 |
8.00 |
6.00 | ||
小型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4.00 |
3.00 |
2.00 |
|
3.00 |
2.00 |
1.00 | |
12小时内 |
元/次 |
16.00 |
12.00 |
8.00 |
|
12.00 |
8.00 |
6.00 | ||
24小时内 |
元/次 |
28.00 |
20.00 |
16.00 |
6.00 |
20.00 |
16.00 |
12.00 | ||
大型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5.00 |
4.00 |
3.00 |
|
4.00 |
3.00 |
2.00 | |
12小时内 |
元/次 |
20.00 |
16.00 |
12.00 |
|
16.00 |
12.00 |
8.00 | ||
24小时内 |
元/次 |
28.00 |
24.00 |
20.00 |
12.00 |
24.00 |
20.00 |
16.00 | ||
超大型车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
|
|
|
|
3.00 |
12小时内 |
元/次 |
|
|
|
|
|
|
12.00 | ||
24小时内 |
元/次 |
|
|
|
|
|
|
24.00 |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
|
|
|
|
4.00 | |
12小时内 |
元/次 |
|
|
|
|
|
|
16.00 | ||
24小时内 |
元/次 |
|
|
|
|
|
|
32.00 | ||
备注: |
1、重要商圈范围以丰都县政府公布为准。重要商圈内旅游景点停车收费按重要商圈收费标准执行;重要商圈外旅游景点室内停车收费按其它公共停车场室内收费标准执行。 | |||||||||
|
|
2、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的80%。 | ||||||||
|
|
3、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 ||||||||
|
|
4、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 ||||||||
|
|
5、全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30%,半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20%收费。 |
附件3
丰都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室内公共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
特 级 |
普通级 |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 |
地面进行防尘耐磨处理、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分区;车行道与电梯口、安全出入口等功能区域接壤处标注人行道标识。 |
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处理。 |
有明确的停车范围。 |
使用智能化节能照明设备,有应急照明系统。 |
有照明设施及应急照 明系统。 |
自身配备或能借助外界照明系统。 |
进出口、主干道安装监控摄像头,24小时监控;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为停车场购买保险。 |
设置道闸,实行24小时监控。 |
设置道闸。 |
安装防火报警装置,有烟感、喷淋、温度探测器、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有语音播报系统;覆盖无线网络及通讯信号。 |
安装防火报警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覆盖无线网络及通讯信号。 |
有必备的消防器材。 |
通道单向不得少于4米,双向不得少于6米;车行道高度不得低于2.2米;车库配备直通电梯;配置无障碍车位;预留充电停车位;设置公共卫生间。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停车管理采用信息化系统并预留数据接口;具有停车诱导系统。 |
|
|
附件4
丰都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停车场名称: |
经营者名称: (加盖公章) | |||||
停车场地址: |
| |||||
停车场类型:室内 级停车场或室外停车场 |
停车场所属物业性质:住宅、非住宅或商住混合 | |||||
停车楼场备案证号: |
停车位数量: 个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停车场具备的等级条件: 1、 2、 3、 4、 5、 6、 7、 | ||||||
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 | ||||||
临 时 停 放 |
包 月 停 放 | |||||
车型 时间 |
车 |
车 |
车 |
车 |
车 | |
每小时 |
|
|
|
|
| |
12小时内 |
|
|
|
|
| |
24小时内 |
|
|
|
|
| |
价格主管部门签收情况: 年 月 日 |
收文编号 | |||||
号 | ||||||
|
|
|
|
|
|
|
说明:1、经营者应如实填报本表,上述内容若有变更,须重新填报
2、本表一式两份,留存价格管理和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