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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2-000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5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2-000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0-25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 通知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

通知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机关相关科室:

为了更高效、规范、科学的完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渝市监发〔2020〕59号)《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若干工作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针对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现对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产品质量安全一头连着供给,一头连着消费,事关新发展格局的循环畅通,必须加强质量监管,守好安全底线。监督抽查制度是《产品质量法》确立的法定制度,是实施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

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本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针对风险较高或已出现区域性或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苗头的产品,发挥好监督抽查的震慑作用,严守本地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同时根据地方党委政府安排部署,落实好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涉及质量监管工作任务,防范化解产品质量行业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围绕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组织好监督抽查

二、关于结果送达

(一)未发现问题检验结果。市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电子档通过内网邮件发送被抽样对象所属区县局,由县局通知各所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彩色打印)并直接送达被抽样对象,原则上不再提供检验报告。若被抽样对象确需检验报告且理由充分的,各监管所可自行在业务系统内下载打印发放。

(二)不合格检验结果。检验机构作出检验结论并将信息录入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生成一条监督抽查信息。市局通过业务系统下发结果处理指令到所属县局进行结果处理工作。纸质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市局通过直接送交或EMS方式寄送被抽样对象所属区县局。县局质量科自收到相关材料立即移送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送达被抽样对象,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流通领域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寄送区县局同时,市局同步通过EMS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寄送产品标称生产者。

(三)复检检验结果。市局根据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报告及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检验报告的决定,并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连同复检报告通过EMS寄送至复检申请人(流通领域同时寄送被抽样对象和标称生产者)所在县局,由县局直接送达;复检申请人为市外的,由市局通过EMS送达。

(四)公告送达。以下情况,市局采取在市局官网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1.应由区县局送达,但因故非区县局原因未能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对象的;

2.通过EMS寄送样品标称生产者的相关材料因拒收、未签收等原因而未妥投的。

三、关于移交材料

市局将纸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资料寄送被抽样对象所属县局,包括不合格报告一式五份、抽样单、抽查通知书、购样凭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同时附机构资质证书、抽样人员及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四、关于异议处理

市局直接受理被抽样对象或标称生产者对市抽检验结果异议的复检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复检申请书(载明申请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明确申请复检项目,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业务系统的局限性,决定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局将复检申请资料电子档通过内网邮箱寄送县局,由县局按要求录入业务系统,并做好被抽样对象或标称生产者相关事宜的咨询工作。

市局同意复检后,出现按有关规定应当终止复检的情形或备样不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市局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终止复检通知书》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同时告之负责结果处理的县局终止复检的情况。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县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

五、关于特殊情形管辖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市局按生产企业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结果处理责任单位,主要由生产地所在区县局负责处理、注册地所在区县局予以协助。

六、关于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应向执法办案机构移交。

(一)未提出异议复检申请的,应移交检验报告、抽样单、检验委托书、抽查通知书、购样凭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送达回执》、移送标称生产者所属区县局邮寄证明,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抽样人员及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提出异议复检申请的,同时还应移交复检购样凭据、《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或《不予复检通知书》《终止复检通知书》、《复检报告》及复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检机构资质证书、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根据“18号令”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因此,技术机构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单独实施的抽样,不影响《检验报告》的效力。

(四)执法办案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应确认标称生产者提出的异议处理已结束。执法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将相关情况录入业务系统。

六、及时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在异议期届满后或复检、异议申请有明确结果并完成送达后应立即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5),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各市场监管所应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七十五日内组织开展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各监管所应报质量科,由质量科上报市局向社会公告。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再次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移交办案机构依法查处。

七、加强后处理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后处理系统为重庆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由市局指定后处理不合格单位。市局指定不合格后处理单位由质量科签收后发到各辖区所,各监管所按照系统要求完成后处理流程。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予复检通知书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线索移交清单

7.品质量监督抽查移交线索案件结果清单

8.不予立案线索清单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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