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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750085795J/2019-0004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仙女湖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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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仙女湖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6-13 |
易地扶贫搬迁房屋面积超标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易地扶贫搬迁房屋面积超标问题整改是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问题整改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坚中之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易地扶贫搬迁房屋面积超标问题整改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主动担当作为,消除畏难情绪,以“滚石上山”的劲头推进问题整改。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扶贫搬迁房屋进行逐户核查,全面摸清问题底数,明确整改的“目标靶向”。要精准施策,以资产权益分离为核心,功能用途分离为根本,资金渠道分离为前提,“一户一策、一户一案”推进整改。要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采取能获得中央认可、实际可操作、群众理解的方式,有序组织实施,确保将各项问题不折不扣地整改到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对标对表主动整改。要严格对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挂图作战、打表推进,从严从实抓好整改,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到真改、实改、彻底改,确保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二)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整改。要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坚决避免因整改不当而产生法律风险。
(三)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整改。要立足客观实际,尊重历史事实,分阶段、分类别进行整改。以下四种情形可暂不整改、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再进行整改:一是 2016 年 2 月 2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 号)印发前已完成房屋主体建设的;二是脱贫后扩建房屋造成面积超标的;三是购买农村闲置住房且不大额负债的;四是超标面积房屋不足 1 间且超标面积少于 25 平方米的。其他情形按规定时限、标准整改到位。
(四)坚持风险可控稳妥整改。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全面透彻的政策宣传,争取群众理解、配合,在征得群众同意后再实施,坚决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避免因动员不够、措施不当等而带来社会稳定风险。
三、具体措施
(一)对具备条件的超面积住房实施整体置换
1.对于已有意愿购买的超面积住房,动员搬迁群众与买方协商出售原有超标住房,另行购买或修建其他面积合规住房。
2.对于暂无买方、搬迁群众愿意整体出售的搬迁住房,动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平台公司筹资对其房屋进行收购,置换为面积合规住房。收回房屋可改造用作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经营用房或用于解决其他群众住房保障问题。
3.对于搬迁至集中安置点的搬迁户特别是实行“拎包入住”的搬迁户,根据家庭人口情况重新调配户型,重新办理产权证。
(二)将可利用的超标部分房屋进行出售
4.对部分结构、户型较为独立的超面积房屋,调剂尚未启动建房的搬迁贫困户或其他主体资格合法的农户进行购买,并办理房屋产权。
5.对有利用价值的超标面积房屋,引导搬迁农户出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人进行经营管理(可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或返租农户经营),并办理搬迁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共有产权或办理房屋使用权证,明确权属比例。待搬迁农户稳定脱贫,并持有一定资金后可进行回购。
(三)对无法单独利用的超面积部分房屋实行收购后返租
6.对无法单独利用的农村超标面积房屋,引导搬迁农户出售给政府平台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办理搬迁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共有产权或办理房屋使用权证,明确权属比例。对搬迁户有使用需求的超标面积房屋,可按照一定价格返租给搬迁户使用。待搬迁户稳定脱贫,并持有一定资金后可进行回购。
(四)对于确系亲戚朋友资助的超标住房完善联建合买手续
7.对确由亲戚朋友资助建设或购置的超标面积住房,提供真实有效的他人出资证明,完善联建房屋协议或合买协议(可经过合法公证)。对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办理房屋共有产权;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办理房屋使用权证。
(五)实事求是剥离生产经营用房
8.对于建设标准与主体房屋建筑有明显区别区分的生产性附属设施,按照实有住房面积,实事求是办理或更正房屋产权证,明确住房面积、附属设施面积。同时,对生产性附属设施严格限定使用用途,只能用于生产性用房,不能作为生活居住用房。
9.对将厨房、厕所等设置在附属设施内,而导致现有住房面积超标的,要引导群众将厨房、厕所等生活设施调整设置在标准的人均 25 平方米住房内,并将原附属设施中的厨房、厕所等拆除。
10.对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用房,探索在房屋产权证、经营执照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上,增加证明为经营性用房场所的依据,实事求是将生产经营用房从住房权属中剥离。剥离的生产经营用房可以由乡镇(街道)或村(居委)统一组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电商网点、“扶贫车间”、农业产业等。
(六)根据实际功能改造房屋户型
11.在不影响住房安全的前提下,拆除部分不具备完全居住功能的超面积建筑墙体,改为露台、院坝、阳台等其他非居住空间,并按实际居住功能面积办理或更正房屋产权证。
(七)根据实际居住人口合并户口
12.摸清搬迁户的实际居住人口,按照建档立卡人口识别标准要求,对确需共同居住的亲属进行合户处理,降低人均住房面积。
(八)调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计划
13.对搬迁建卡贫困户进行再核对、再甄别,对不符合建卡贫困人口身份或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搬迁户,实事求是予以调出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由区县自行筹资归垫其享受的相关扶贫政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