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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116254536/2023-000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0-11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 索引号 ] 115002307116254536/2023-000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11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2.实施机构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执法证号

谭俊期

22003097004

梁婷婷

22003097032

王仕猛

22003097039

黄国华

22003097043

罗成波

22003097049

22003097065

龚雪登

22003097072

22003097076

马世川

22003097084

陈周洪

22003097203

蒋永红

22003097212

22003097213

二、执法职责

对武平镇范围内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对渡口渡运的安全检查、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安全隐患督查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

(五)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七)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八)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九)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

(十)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十一)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十二)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十三)对辖区内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房屋进行强制治理

(十四)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处理

(十五)对在建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

(十六)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或对驾驶证、行驶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村道)

(十七)捕杀辖区内的狂犬、野犬,狂犬病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

(十八)地质灾害应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十九)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二十)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一)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处罚(仅限村道)

(二十二)对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仅限村道)

(二十三)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涉路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罚(仅限村道)

(二十四)对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仅限村道)

(二十五)对新建供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处罚

(二十六)对损坏供水设施和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二十七)对供水单位不执行村镇供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二十八)对影响村镇正常供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九)对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违规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处罚

(三十)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三十一)对污染分散式饮用水源的处罚

(三十二)对违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三十三)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三十四)对违法预防控制狂犬病行为的处罚

(三十五)对违反规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处罚

(三十六)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三十七)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三十八)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三十九)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四十)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四十一)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四十二)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四十三)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四十四)对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处罚( 涉及村道)

(四十五)对供水单位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四十六)对损坏供水设施和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四十七)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四十八)损坏防护标志、护林碑牌防护林的处罚

三、执法权限

对武平镇范围内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检查、罚款等查处。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7.《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8.《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19.《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2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3.《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

24.《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7.《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2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660008

七、救济途径

  1.        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六个月内向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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