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涉农补贴领域>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申请指南

重庆市丰都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2025年)

日期:2025-07-28

一、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

二、补助范围

1. 重庆市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2.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动物,以及未按规定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的动物,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3.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

三、补助标准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的,每头补 80 元;病死猪体重 2.5kg(含)—30kg 体长 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 5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 10 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3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 10 元。

四、申请程序

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登记表,并在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填报完整信息,上传上述登记表照片。

2.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应指派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管,并对有关登记表进行审核、签字,于每月 5 日前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完成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确保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据与纸质登记表所载数据一致,并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导出本乡镇上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后报本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对不明原因急性发病且大量死亡的,要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3.  丰都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乡镇要进行复查。

4. 丰都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年度汇总表由丰都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联合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五、申请材料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六、受理单位

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

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138965073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