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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816 [ 发文字号 ] 青龙府发〔2023〕1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21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816
[ 发文字号 ] 青龙府发〔2023〕1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21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青龙乡新农人培育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乡级相关部门:

新农人是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能有效破解我乡“乡村缺人”的制约瓶颈,进一步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加快培育提升新农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青龙乡新农人培育提升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答好“现在靠谁来振兴乡村、今后靠谁来下地种田”乡村两问,加大新农人培育提升力度,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加快培育壮大新农人队伍,推动新农人成长为乡村振兴的“生力军”,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主导产业驱动。依托养殖业(肉牛、生猪、家禽)、种植业(茶叶、黑花生、榨菜、花椒、红心柚)等主导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掌握一定现代农业技能和经营服务能力的群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成长为新农人。

2.坚持利益联结带动。充分发挥村集体在新农人与农户间的桥梁作用,着力构建“新农人+村集体+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壮大村集体经济,以新农人引领小农户通过发展产业增收致富。

3.坚持农村改革推动。深化以“培育新农人、发展新农业、探索新模式”为主的农村改革,推动农村土地、农业组织方式、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调整创新,促进农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三)发展目标。到2023年,新农人规模达到60人以上,新农人互助会规范运行,会客厅成为新农人交流展示的重要阵地,新农人学校“打工式”“师徒式”培训模式基本成熟,适应新农人发展的管理、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二、工作举措

(一)开展登记管理

1.登记备案。每年开展一次新农人集中登记备案,平时依据申请材料也可实时登记(具体标准见附件2)。登记备案的新农人纳入数据库管理。

2.动态监测。专家服务团和科技指导组对新农人开展常态化服务,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新农人开展动态监测,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函告县农业农村委取消登记。

(二)加大培育力度

1.精准培育对象。围绕肉牛、生猪、家禽、茶叶、黑花生、榨菜、花椒、红心柚等“一主两辅多特色”产业,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及本土在乡农户,提质盘活乡村产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成长为新农人。

2.明确培育任务。围绕“一主两辅多特色”产业,结合产业基础、农业户籍人数、涉农村(居)数,下达村(居)培育任务(详见附件4)。各村(居)每年打造一个及以上“新农人产业发展示范基地”。

3.强化政策支撑。依托“渝快助农贷”“富民贷”开发“新农人贷”,创新开发“肉牛养殖贷”“特色产业险”,支持新农人产业发展。对新农人、新农人互助会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三)促进交流互助

1.壮大新农人互助会。支持全乡新农人互助会规范运行和作用发挥,组建肉牛、生猪、鸡、茶叶、黑花生、榨菜、花椒、红心柚等主导产业行业互助组。支持各村(居)结合实际需求成立新农人互助会。优化完善新农人互助会管理服务制度和发展自律机制,促进新农人有序发展。鼓励引导互助会每月开展品鉴交流、每季度开展政策和技术培训、每半年开展现场巡回指导、常态化组织考察学习、每年召开新农人年会。

2.打造新农人会客厅。通过财政支持和新农人互助会自筹等方式建设新农人会客厅,线上打造集产品展示、供需发布、商务合作、政策扶持、线上教学、交流答疑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农人交流展示平台,线下打造集会商交流、展示展销等功能于一体的会展阵地。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打造有利于新农人互助交流的会客厅。

3.强化互帮互助。鼓励引导新农人互助会(组)借助“腾讯丰收号”等信息平台发布产品和技术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举办论坛、讲座、沙龙,加强交流学习。建立经纪人制度,借助供销合作社,建立生产农资统购、产品统销机制,搭建畅通高效的产品购销渠道。组建行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团、肉牛医院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分产业(行业)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开展全程社会化服务。依托产业链,在种养循环、加工原料、产品供销等方面开展“跨界互补”,弥补行业短板弱项,推动各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乡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乡新农人发展工作。建立月例会、季度推进会议制度,适时研究解决新农人发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居)组建新农人工作专班,指导村集体协调解决新农人用地、务工、纠纷等难题,对辖区新农人产业发展提供全过程保姆式服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乡农业服务中心切实担负起牵头抓总的作用,其余新农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新农人发展工作。把新农人培育工作作为推动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将培育任务规划到产业、落实到村(居),着力探索创新新农人培育提升方式机制,打造典型示范。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新农人培育数量和“新农人产业发展示范基地”纳入现代农业动态比试内容。每半年对村(居)新农人发展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将新农人培育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村(居)年度目标考核。

(四)营造良好氛围。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每年8月评选5名行业领先的新农人,在中国农民丰收节予以通报表扬。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新农人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重点宣传一批可学可看可复制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新农人发展的积极性。

附件:1.青龙乡2023年新农人培育提升政策清单

2.青龙乡2023年新农人产业经营规模登记标准

3.青龙乡2023年新农人登记监测办法

附件1:

青龙乡2023年新农人培育提升政策清单

为加快培育提升新农人,推动乡村产业提档升级,特制定2023年新农人培育提升政策清单。

一、规模奖补类

支持有意愿发展成为新农人或已登记为新农人的群体。

(一)种植业

1.粮油。对连片种植粮食作物规模达到50亩以上的,享受230元/亩·年的种粮大户补贴;对推广大豆玉米(或大豆高粱)带状复合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享受200元/亩的一次性补贴;对连片种植油菜50亩以上的,享受320元/亩的一次性种子、农药、化肥、耕地开沟和菜薹采摘等补贴。以上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2.设施农业。

(1)对新建规模10亩以上且正常经营的连片钢架大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2)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建分租。

3.经果林。对失管、脱管一年以上低效经果林改造提质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给予500元/亩·年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亩,连续补贴3年。

(二)养殖业

4.肉牛。新(改扩)建存栏20头以上标准化肉牛养殖场、正常经营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对养殖圈舍等硬件投入部分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5.麻辣鸡原料鸡。新发展林下养殖麻辣鸡原料鸡,以10亩、500只为一个养殖单元,并配套建设标准化养殖设施,饲养规模4个单元及以上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对养殖圈舍等硬件投入部分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6.其它养殖业。新(改扩)建存栏150头以上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存栏2000只以上标准化禽类养殖场、存栏100只以上标准化山羊养殖场并正常经营且达到环保要求的,及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场30亩以上的,对硬件投入部分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农产品加工业

7.初加工。新建设年初加工产能500吨及以上或产值30万元以上的,按照财政补助与业主自筹投入3:7的比例进行补贴,并按要求纳入股权化改革。

8.精深加工。创办精深加工企业且规模较大、引领作用较强的,纳入“一企一策”重点扶持。

(四)农业服务业

9.农机服务。新领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按农机购置金额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农村电商。年销售农产品收入达到60万元的,给予物流补贴,市内1元/单、市外2元/单,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乡村旅游。新建20个床位及以上民宿酒店(农家乐)的,给予1000元/床位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其它

12.优先支持新农人抱团集中连片申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金融支持类

13.新农人贷。以“渝快助农贷”“富民贷”为载体,对有意愿发展成为新农人和已登记为新农人的加大信贷力度,开展额度5万元—30万元的信贷业务,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14.肉牛养殖贷。支持全乡范围内从事肉牛适度规模养殖且有意愿成为新农人或已登记为新农人的,开展额度50万元以内的肉牛活体抵押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15.特色产业险。开发“特色产业险”,支持新农人积极投保,财政给予不低于70%的保费补贴。

三、保障服务类

(一)结对帮扶

16.乡人民政府政府为辖区每名新农人落实1名县管领导开展结对帮扶,协调解决其在用地、用工、贷款等方面的需求。

(二)社会化服务

17.支持面向新农人优先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在机收、机插、机耕、机防、果树修枝整形等环节分别给予60元/亩、30元/亩、90元/亩、10元/亩、80元/亩的补助,每亩累计补助不超过130元。

附件2

青龙乡2023年新农人产业经营规模登记标准

序号

产业类别

经营内容

产业经营规模

1

粮油果蔬类

露天种植

经营50亩及以上

设施农业种植

经营15亩及以上

2

其它经济作物

经营30亩及以上

3

畜牧类

生猪

年出栏150头及以上

肉牛

年出栏20头及以上

能繁母牛

年存栏10头及以上

年出栏150只及以上

蛋禽

年存栏2000只及以上

肉禽

年出栏5000只及以上

其它

规模须满足常年家庭产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4

渔业类

池塘养殖

养殖面积30亩及以上

流水养殖

流水池面积2000m2及以上

5

林业类

苗木培育

经营20亩及以上

中药材

经营30亩及以上

经济林(茶叶)

经营50亩及以上

其  它

经营100亩及以上

6

养蜂类

中蜂

50箱及以上

西蜂

150箱及以上

7

农产品加工业

初加工

产能500吨及以上或产值30万元及以上

精加工

产值30万元及以上

8

农业服务业

农机服务业

农机动力合计100马力及以上,服务面积≥2000亩

农技农艺服务业

服务能力≥2000亩

农产品电商

销售收入60万元以上

乡村旅游

具有一次性接纳20人食宿(20个床位)的接待能力

注:需具备以上规模或常年家庭产业收入10万元及以上,经营多个行业的可以综合折算。

附件3:

青龙乡2023年新农人登记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新农人的发展动态,更好开展新农人服务与扶持工作,培育壮大新农人队伍,根据《青龙乡新农人培育提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人是指具备一定新理念、新技术、新业态、新生产组织方式,以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各环节为主要收入来源,且收入高于丰都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有农业情怀、有适度规模、有持续发展性、有防风险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主要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及服务、农产品加工及销售、乡村旅游的产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涉农企业法人代表及其自然人股东等。

第三条  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乡新农人的登记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四条  对新农人的登记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其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请登记为新农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登记新农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适度规模经营产业(见《丰都县新农人培育提行动方案》);

3.常年家庭产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5.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生产经营诚实守信,注重带动村集体、农户增收。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适度规模经营相关证明材料:从事种植业、水产业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能证明其种养面积的有关材料;从事畜禽养殖业的需提供存出栏证明;从事加工业的需提供加工产量、产值、收入等相关证明;从事农业服务业的需提供服务能力、服务面积、销售收入等相关证明。

第八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申请人情况签署意见;

3.乡农业服务中心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乡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村(居)审核的申请材料开展新农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经登记的新农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集中登记一次。平时依据申请材料也可实时登记。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对完成登记的新农人纳入全乡新农人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三条  建立新农人动态监测制度,由乡农业服务中心实时监测。

第十四条  监测内容

新农人的产业规模、经营持续性及合法合规等方面,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第十五条  监测结果运用

1.对监测与新农人登记条件不符的,由乡农业服务中心报送县农业农村委取消登记,不再享受新农人有关优惠政策。

2.监测合格的新农人,继续保留登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乡农业服务中心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新农人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登记的取消登记,未经登记的其申请不予受理,3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十七条  乡农业服务中心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区域内新农人的申请、监测等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乡农业服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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