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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3个申请指南
重庆市丰都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申请指南(2025年)
一、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1.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
3.小反刍兽疫:羊。
4.布鲁氏菌病:牛、羊。
5.狂犬病:犬。
二、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公布。免疫畜禽头(只)次不高于 2×(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数量),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产地检疫数量为依据,病死畜禽数量以该系统无害化处理数量为依据。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
三、申报补助
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 1 月 1—10 日,如实填写《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或登录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填写补助资金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供上年度疫苗购买发票、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备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助。
四、不予补助的情形
1.市、区县动物疫控机构或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对申报补助的畜禽养殖场户畜禽进行免疫抗体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2.购置、使用非法疫苗的;
3.免疫记录、疫苗采购记录和使用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五、申请材料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汇总表》
六、受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023—70668006
重庆市丰都县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申请指南(2025年)
一、补助对象
1.强制扑杀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2.强制销毁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 品的所有者。
二、补助范围
(一)强制扑杀补助
1.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含 H7N9 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3.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4.非洲猪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5.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6.牛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7.棘球蚴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等。
8.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骡)及受 威胁的同群马(骡)。
9.马传染性贫血: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规范处置,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上填报相应信息。
(二)强制销毁补助
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四、补助标准
(一)强制扑杀补助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
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 130—800 元/头(非洲猪瘟 200—1200 元/头),奶牛 1500—6000 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 元/头,羊 170—500 元/只,家禽 5—15 元/羽,马(骡)4000—12000 元/匹(详见附件 2—1)。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棘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制销毁补助
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 70%测算。强制销毁补助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五、申请材料
《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六、受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023—70668006
重庆市丰都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2025年)
一、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包括实施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 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补助标准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的,每头补 助 80 元;病死猪体重 2.5kg(含)—30kg 体长 25cm(含)—70cm 的,每头补助 5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含 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 10 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 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 3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 10 元。
三、申报程序
1.无害化处理数据填报与审核
(1)数据填报与确认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登记表,并在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填报完整信息,上传上述登记表照片。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应指派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管,并对有关登记表进行审核、签字,于每月5日前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完成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确保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据与纸质登记表所载数据一致,并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导出本乡镇上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后报本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对不明原因急性发病且大量死亡的,要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2)数据审核
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每月 10 日前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对乡镇确认的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导出上月数据存档,对数据不合理的要进行复查。市农业农村委建立抽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县及时核查并整改。委托其他区县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委托区县、受托区县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区县病死畜禽,严禁重复统计。
五、申请材料
《**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样表)》
六、受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023—7066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