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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7112/2019-001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 201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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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 2019-08-19 |
保合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农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通知》(丰都农委发〔2014〕59号)和中共丰都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保合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丰委编委〔201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镇设立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配齐配强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中心办公室设于镇财政办。
第三条 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四分管理”,即分村建账、分村核算、分村报表、分村保管会计档案。中心按村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村级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台帐、专项资金收支台账。
第四条 村(社区)主任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原则上,村(社区)综合服务专干为村财务专管员(也称报账员),具体负责资产管理、日记账登记、账目核对等工作。
第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为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并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规范收入管理
1. 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租金收入、资产变现收入、管理性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以及社会资助、捐赠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计入当年收入项目核算,严禁以收抵支、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2. 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农委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的非经营性收据,村组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第七条 严格支出管理
1. 实行印章、签名、公章备案制。各村必须指定审批人所用印章、理财小组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凡无备案印章、签名或公章的,资金管理会计有权拒付,代理记账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2. 严格干部补贴管理。村、组干部报酬(除财政统发的外)含差旅费、值班费等标准由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县纪委备案,发放需由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审核。严禁巧立名目乱发各种补贴。
3. 严格招待费管理。村、组原则上不得报销生活费招待费,确需支出的,必须经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户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通过,年初制定限额,报镇政府备案,在限额内开支。
4. 严格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村、组年度重大支出和建设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社区)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研究决定;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等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通过,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村民小组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长和民主理财小组长共同研究决定;在500元以上的,由村民小组长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决定;1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必须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讨论通过,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上级专项支出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村级一切财务活动,一律由村报账会计办理收支结帐手续,其他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更不得坐收坐支、代收代支。
6. 严格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收益以及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分配。确需分配的,要依照在册的农业人口以及承包地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分配对象,拟定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处理好遗留问题后,再行分配。
7. 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经费保障。按照丰委办〔2017〕133号,丰委办发〔2018〕26号,丰扶组发〔2019〕5号文件要求执行。
8.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手续。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有事由、有经办人、有审批人、有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手续完善后,村级支出由村主任复核村书记审批,村民小组支出由小组长复核村主任审批方可支付。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代理会计不得入账。对手续不完备的条据不准付款、不准入账、不准抵库。否则由财务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村、组两级集体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登记,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至少对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其主要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
第九条 严格资产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租赁,必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抽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统一交村(社区)归档管理,并及时报送镇经发办及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备案。所有资产经营合同均应实行先交款后使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严禁发生合同尾欠。凡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集体决议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十条 账户管理。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多余账户一律撤销归并。村民小组一律不单独开户,但其资金必须纳入村存款账户建立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预留印鉴包括村公章及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私章。
第十一条 现金限额管理
1. 现金管理镇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资金管理会计(总出纳)负责,村级由报账会计专收、专付、专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2. 集体经济组织除了按规定留存一定的备用金,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个别资金量大的必须向镇政府申请,由镇政府核定。超出限额以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3. 严格控制资金出借和借入。村级组织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确需借款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落实担保人。村干部因公出差办事需借款的,须在事后5日内结帐;私自借款未经审批同意的视同经办人私人借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后果由当事人个人全部承担。
4. 收入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开据。
5. 记账会计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村报账会计进行分村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收支账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现金应当日存入开户银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支付通过库存现金、开支票取现或转账支付,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截留挪用,不准公款私存。非报账员不得经手现金。
第十三条 转账付款管理。所有支出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不得超过1000元,但要填写现金支付申请书,写明现金支付对象及用途,由村(社区)主任签字确认,并督促当日支付完毕。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
1. 村、组内部结算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市农委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票据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专人管理、统一领用、销号、归档。村、组票据原则上由报账员负责填制。报账员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填制票据。票据只能在本村组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非报账员及指定专人不得经手票据。严禁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2. 村组集体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村组之间和村组与农户之间支付款项使用市农委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支付干部报酬和村民务工费等使用领款人签字的村组自制名册清单,支付干部报酬要附镇批准文件,支付村民务工费等应附有具体务工时间及明细资料;工程支出使用合同约定票据,票据内容要真实完整,决算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招投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对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发票单据,代理会计一律不得入账。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管理。村级账务由中心代理记账,实行代理记账后,村级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资金审批权不变,资金收益权不变。代理会计必须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分村设帐,规范核算,按季度与村财务专管员核对各类明细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1)村财务专管员平时根据实际发生、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明细账。
(2)不定期召开村务监督例会,对所有收支业务进行村务监督并做好记录。
(3)村财务专管员对村务监督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予以剔除,同时做好日记账的结账工作,并从开户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认真核对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4)每季度末25日—30日为村级财务代理记账日,村财务专管员将原始会计凭证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记录送交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镇财政办)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予以剔除,对符合要求的代理记账会计及时记账和结账,与村财专管员对账并相互签字,并认真核对开户行银行存款,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 财务公开按照统一设置的表式,做到统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
1. 村财务按季公开,公开时间为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逐项逐笔公布上季度收支情况;村民小组财务公开时间一般为半年一次,分别于每年的元月15日和7月15日前逐项逐笔公布前半年财务收支情况。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0天。
2. 村级财务公开的方式要以公开墙为主。村要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和交通路口建立规范化的公开墙,以便于群众阅览。财务账目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问题。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表一式三份,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为民主理财小组)、村组主要负责人、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业务会计签字盖章后,一份在村内张榜公布,一份留村保管,一份由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保管存档。
第十八条 村级要建立财务公开登记簿,做好财务公开记录,并由村(组)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要对每次村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并保存其影像资料。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镇农村村集体经济审计站负责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按季进行帐前审计。
第二十条 对财务管理存在问题较多有信访举报,村民反映强烈的村,以及有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要收入来源的村,进行不定期的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任期届满或任期内离任的村组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整改;查出的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行为,责成当事人按期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事项中若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