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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6-0007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建设规划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18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6-0007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建设规划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18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丰都县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行为,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丰都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年)》和重庆市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健全建筑垃圾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到2026年底,全县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全面落实,运输处置行为进一步规范,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到2035年底,建筑垃圾规范消纳率达到100%,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

二、加强源头管理,推进减量排放

(一)落实源头减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应因地制宜推行渣土就地平衡,减少外运量。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不高于200吨。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二)实行源头分类。按照相关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堆放或处理。

(三)强化备案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资质的单位收运。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源头管理并告知相关要求;无物业管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推进。

三、规范运输管理,实行全程管控

(四)严格运输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运输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号牌清晰,实行密闭运输,严禁超载、超速、抛洒滴漏。

(五)推行定线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定车、定时、定路线”管理。运输单位应按照许可核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实施运输,不得擅自变更。鼓励运输车辆安装北斗定位和智能监控设备。

(六)实行联单管理。建筑垃圾转移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确保建筑垃圾流向可追溯。建立收运信息公示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去向清、底数明。

四、完善处置体系,推进资源化利用

(七)加快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丰都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年)》修编,规划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1处渣土消纳场、2处临时渣土消纳场,其中峡南溪渣土消纳场、大梨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确保2026年底前建成投用。

(八)规范临时存放点设置。县城每个小区和乡镇场镇所在地应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实行封闭管理。临时存放点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装修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原则上容量不宜小于30立方米;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挡,做到场区相对封闭、与周边环境形成明显隔离;出入口道路及场地内部应硬化处理,并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注明投放要求、管理责任人、清运信息、监督电话等内容。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设置临时存放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置和管理;无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所在社区(村)负责设置和管理。临时存放点应定期清运,避免长期积存。

(九)规范消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需要接受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应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配套建设防渗工程等环保设施。

(十)推进资源化利用。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等。政府投融资项目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五、加强城乡统筹,消除管理盲区

(十一)强化城区管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运输许可制度。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加强日常巡查,重点监管在建工地、装修集中区域,依法查处未密闭运输、未按规定路线清运、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

(十二)覆盖乡镇农村。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农村地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可结合实际用于路基填筑、房屋回填等就地利用;无法就地利用的,应转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范处置。鼓励将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各乡镇(街道)应在辖区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临时集中收集点,方便群众规范投放。

六、严格监管执法,健全长效机制

(十三)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规资等部门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联动工作机制。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审批和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路面执法;规资部门加强对违法占地的监管。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处置、未按规定运输、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推动数字赋能。依托重庆市“工程渣土治理利用”应用平台,逐步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的数字化监管。各施工单位需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监控设备并接入监管平台,并保持监控设备在线。

七、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丰都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各乡镇(街道)要统筹社区、村社、物业的力量,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网格化管理的工作小组,强化责任考核和日常巡查工作,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建设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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