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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5-001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发布日期 ] 2025-08-0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5-001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发布日期 ] 2025-08-01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费项目情况表

单位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类别(绿地类型) 补偿标准
单位 规格 移植 砍伐/铲除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 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乔木 胸径10厘米 100 500 1.胸径小于10厘米,以胸径1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10元,砍伐的减少50元。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0125号)
2.胸径大于10厘米,小于30厘米,以胸径1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150元。
胸径30厘米 500 3500 胸径大于30厘米,小于50厘米,以胸径3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胸径50厘米 1300 9500 胸径大于50厘米,以胸径5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500元。
灌木 / 冠幅50厘米 20 50 冠幅小于50厘米,移植的20元/株或丛,砍伐的50元/株或丛;冠幅大于50厘米,以冠幅5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30元。
片植灌木 平方米 80 350
丛生竹类 窝径20厘米 10 30 窝径小于20厘米,移植的10元/丛,砍伐的30元/丛;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散生竹类 胸径小于6厘米 5 20
胸径大于等于6厘米,小于等于8厘米 10 50
胸径大于8厘米 20 100
草坪 平方米 5 15
草本地被植物 平方米 10 50 包括各类草本花卉植物,如吊兰、肾蕨、鸢尾、美人蕉等。
攀援植物 地径3厘米 30 90 地径小于3厘米,移植的30元/株,砍伐的90元/株;地径大于3厘米,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30元。
花镜 平方米 100 400
攀援式立体绿化 平方米 100 依靠攀援植物本身吸附攀爬能力,对墙壁、柱杆、桥墩等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形成覆盖的绿化形式。
种植槽式立体绿化 平方米 300 将植物种植于种植槽中,由其攀援或悬垂对壁面进行绿化覆盖的绿化形式。
框架式立体绿化 平方米 400 以依附壁面的网架或独立的支架、廊架和围栏等为依托,利用攀援植物攀爬,形成覆盖面的绿化形式。
铺贴式立体绿化 平方米 2000 将防水膜材或板材与柔性栽培容器、栽培基质、灌溉装置集合成可以现场一次性铺贴安装的卷材,根据墙面尺寸裁剪并直接固定于墙面的绿化形式。
模块式立体绿化 平方米 2000 将栽培容器、栽培基质、灌溉装置和植物材料集合设置成可以拼装的单元,依靠固定的模块灵活组装形成壁面绿化的形式。
古树 树龄300年以上 20万元 1.既是名木又是古树的,按照移植补偿费标准较高者计算。
2.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普查登记资料或者专业鉴定认定。
树龄100年以上,小于300 10万元
古树后备资源 树龄50年以上,小于100 5万元
名木 5万元
2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3—5元/天·平方米
道路附属
绿地
1—3元/天·平方米
防护绿地 0.5—1元/天·平方米
3 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5000—6000元/平方米
道路附属
绿地
2000—3000 元/平方米
防护绿地 1000—2000元/平方米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一)县城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律按建筑面积160/平方米计征。
(二)纳入重庆丰都工业园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律按建筑面积160/平方米计征。
(三)经过县政府批准的风景旅游区(含南天湖旅游区、雪玉洞景区保护区范围内)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一律按建筑面积160/平方米计征。
(四)乡镇规划区
1.
高家镇、兴义镇、双路镇政府所在地场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建筑面积130/平方米计征。
2.
龙河镇、社坛镇、十直镇、包鸾镇、董家镇、虎威镇、三元镇、南天湖镇政府所在地场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建筑面积110/平方米计征。
3.
上述镇以外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场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含规划拓展区)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计征。
4.
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70/平方米计征。
5.
其余场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60/平方米计征。
6.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丰都府发〔20105号)
5 城市及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1.00/m³
(二)城镇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1.30/m³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修订)>的通知》(丰都发改委发〔2017164号)
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一)城市占道费
占用城市道路(不含摊区、摊点),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0元。主干道及非主干道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占用挖掘修复费
按渝价〔2009442号: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叁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叁年以上肆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三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渝财综〔20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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