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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6313731/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 索引号 ] 11500230MB16313731/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事项、依据、职责和权限、流程、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见附件“丰都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名单”

三、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丰都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四)《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

(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六)《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

(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5号)

五、执法职责和权限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一)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二)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三)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四)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六)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八)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十)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对定医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进行处罚;

(十二)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六、行政执法流程

(一)立案阶段: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三)审查阶段:政策法规审核人员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医保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四)告知阶段: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五)决定阶段:县医保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医保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送达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七)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七、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逾期的视为放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逾期的视为放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丰都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的视为放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的视为放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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