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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 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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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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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 2019-12-27 |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工作通知〔2019〕33 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按照《重庆市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2〕
127 号)、《关于做好重庆市 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
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63 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 2020 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目标任务
以 2018 年度户籍人口为计算基数(详见附件),各乡镇(街
道)参保率(含职工医保)必须达 95%以上,各类享受政府资
助人员参保率必须达到 100%。
二、基本原则
1. 继续落实户籍地参保原则。即参保居民集中参保时到本
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申报缴费。
2. 坚持常住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家庭
成员不得部分参保原则。对本市户籍居民,其家庭成员中有在市
内跨区县(自治县)异地居住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
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缴费;对举家外出在市内跨
区县(自治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
治县)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居住地区县(自治县)以家庭为单位
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
3. 坚持市外户籍居民自愿参保原则。参保后按当地居民相
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三、参保对象及缴费补助标准
(一)参保对象。
1. 户籍在我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
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
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2.2020 年出生并具有我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缴费标准。
个人参保一档 250 元/人·年、二档 625 元/人·年。在渝高校
大学生参加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8 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一档 220
元/人·年、二档 550 元/人·年。
(三)财政补助标准。
2020 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以上级部门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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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准,县财政局要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定,认真做好财政
补助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四)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全市规定执行。
1. 民政资助对象及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特困人员(包括五保、三无人员、
困境儿童)参加一档或二档均按每人每年 250 元/人·年资助;在
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
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其他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参加一档按一档标准的 70%资助,参加二档按一档 250 元/人·年
标准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按 625 元/人·年标准全额资助参加二
档。对其余民政救助对象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超过
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民政人员的身份认定,由乡镇(街
道)汇总审核后交由县民政局负责审定,再返回乡镇(街道)建
立台账后报县医保局。
2. 计生资助对象及标准。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
险, 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 80%(即 200 元/人·年)
补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
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
保,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 100%(即 250 元/人·年)补
贴。当年确认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对象,从次年 1
— 3 —
月 1 日起按年度享受参保资金补贴待遇。
计生奖励扶助参保资助对象由乡镇(街道)汇总后交由县卫
生健康委负责审核落实。
3. 扶贫建卡贫困户对象及标准。未脱贫人员参加我市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 100%
(即 250 元/人·年)补贴;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参加我市城
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 70%
(即 175 元/人·年)补贴;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
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四、缴费时间、方式及待遇享受
(一)缴费时间。
1. 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
2. 当年 出生 的新生 儿办理 独立 参保时 间为其 出生 之日起
90 日内。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缴费的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3. 超过以上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
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但 2020 年 6 月 30 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
受财政补助部分,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包括财政补助和个
人应缴费用)。
(二)缴费方式。
1. 网络缴费。微信缴费: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
公众号—电子税务局—居民社保—注册—登录—选择本人或他
人—选择档次—确认金额并缴费。支付宝缴费:授权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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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注册—居民社保业务办理—办理对象(本人或他人)—选
择档次—确认金额并缴费。
2.现场缴费。携带医保卡和银行卡到所在村居刷卡缴纳,新
增办理医保卡的居民需携带户口本,16 岁以上居民还需一张 1
寸证件照片。
(三)待遇享受时间。
1. 户籍在本县的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后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享受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2. 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 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
其出生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
遇;未参保的随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母亲享受医保待遇,其
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
线;首次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其监护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选择
独立参保或随母参保。
3. 参保居民在当年 1 月 1 日到 2 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其
医疗保险待遇自完清费用的次月 1 日起按规定享受;对当年 3 月
1 日后参保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 90 日后享受待遇至
当年 12 月 31 日。
4.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系统解决“两不愁三保
障”突出问题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43 号)规定,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即资助即参保即享受”倾斜政策。
5. 门诊报销政策。
2020 年度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额标准为 50 元/人,居民
— 5 —
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
医保规定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
报销比例为 60%,全年报销限额为 200 元/人。报销限额以内居
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据实支付和基层医疗机构结算。
(四)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按上一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 50%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2019 年由原来的 17067 元
调整为 13193 元。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
市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
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起付线以上至 20 万以下报销 50%和 20
万以上至封顶线以内报销 60%统一调整为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
以内报销 60%。同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
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征管
职责划转前后经办衔接和参保缴费统筹工作,确保年度筹资量化
指标落实到位。要在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参保连续稳
定基础上,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儿童、学生以
及农民工等人群的参保登记工作,避免重复参保;要加强城乡居
民医保动态管理,着力解决流动人口断保、漏保问题。县民政局、
县卫生健康委、县扶贫办要及时将资助人员花名册提供给县医保
局进行系统导入,并会同县财政局落实好资助对象资助参保资
金,确保按时足额到帐。县税务局要及时汇总参保资金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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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反馈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切实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落到实处,要确保困难城乡居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100%参保。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及时
报告县政府。
(二)加强宣传引导。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要担当起政策宣传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特别是财政补助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县委宣传部要配合做好社会宣传,指导县属媒体开展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招呼站、农贸市场、卫生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或醒目地开展宣传活动,真正使广大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体会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引导其自愿参保。
(三)严格追责问责。县医保局、县税务局每月 15 日、30日对全县参保筹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将对连续3 次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组织不力造成参保人特别是困难群体未按时参保缴费导致不能正常开通报账系统而影响参保人利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