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76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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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30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0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应急罚〔2026〕(烟爆) 12 号
☑被处罚单位: 代**烟花爆竹零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230****JMWW6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临江西路 363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 联系电话: 133****1340 身份证号码: 50023019****200283 职务: 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年05月08日对你单位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05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在龙孔镇龙孔村6组42号房屋内查获非法烟花爆竹产品135件。系代**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代**采购并用于销售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明在代**位于龙孔镇龙孔村6组42号房屋现场查获非法烟花爆竹135件,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对现场处理决定(扣押);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在代**位于龙孔镇龙孔村6组42号房屋现场查获非法烟花爆竹135件;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代**烟花爆竹零售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情况属实;证据四:书证4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明1份、培训合格证明1份。证明代**烟花爆竹零售店有经营烟花爆竹许可手续、本人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 对你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135件非法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无从重从轻的处罚情节 ,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三节烟花爆竹部分160项第一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对2026年05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在龙孔镇龙孔村6组42 号房屋内查获非法烟花爆竹产品135件。系代**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代**采购并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没收非法财物135件非法烟花爆竹。合并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没收非法财物135件非法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以缴纳时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