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7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工贸)3-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2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7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工贸)3-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2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工贸)3-1号
被处罚人:杨**性别:女年龄: 30 身份证号: 4308211994****6826
家庭住址:湖南省池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大泉村8组012号 邮政编码: 427221联系电话: 152****5254
所在单位:重庆市丰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丰都县水天平工业园区14#标准厂房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直接责任人: 杨**职务:安全员 联系电话: 152****5254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调查时发现未与垃圾运输承包单位丰都县达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丰都)应急现记〔2025〕701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两份:(丰都)应急责改〔2023〕701号、(丰都)应急责改〔2023〕701-1号; 3、询问笔录10份;4:与丰都县达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费结算专用回执单6份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一节第59项一档(从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个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拟对直接负责的安全管理人员杨庆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账号: 2701010120350000019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