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2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3 |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5 |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2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3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2号
被处罚单位:周**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156号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73****431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01月0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周**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 发现周**烟花爆竹零售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675 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
证据一: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丰都公社坛行移字〔2025〕1号),有现场检查记录(2025 年01月07日)1 份,询问笔录2 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2025年01月07日执法检查时,周**烟花爆竹零售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证据二:《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675 件。
证据三: 书证5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 1份、医疗证明2 份,身份证明1份。证明周*君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烟花爆竹有许可手续、 残疾证明、本人身份证明。
周**烟花爆竹零售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 675 件的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 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鉴于你(单位):认识态度好,身体残疾,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且无销售收入,给予从轻处罚。决定对周**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
1. 罚款 2200 元(贰仟贰佰元整)
2. 没收非法财物烟花爆竹 675 件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 310001********0134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都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