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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32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2〕6-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32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2〕6-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丰都)应急罚〔2022〕(执)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丰都建典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1018949B                                                      

地 址:重庆市丰都县*****      邮政编码:408200  

法定代表人:秦**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5*****7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9月20日,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是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邓**在货车上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二是你单位与外来装载水泥的车辆驾驶员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安排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管,作业现场无人纠正陈国华、邓贤烈两人的严重违章不安全行为,导致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你单位作业人员邓贤烈死亡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相关单位提供的相关书证资料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之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裁量基准》,鉴于你单位事故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性,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账户: 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账号31000151292000013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1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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