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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2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3〕2-2 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2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3〕2-2 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丰都)应急罚〔2023〕(执)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性别:年龄:37身份证号:5002**********0546                               

家庭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                            

所在单位:丰都县守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 邮政编码:408200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作为丰都县守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万金的违章作业行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2023年5月19日你公司在丰都县仙女湖镇银昌云天坊楼盘8幢2单元303号装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相关单位提供的相关书证资料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申报的上一年度年收入28000元,明显低于重庆市公布的人均收入水平拟对成彬按重庆市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度城镇私营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380元)”为基准,作出处人民币元24152元(大写:贰万肆仟壹佰伍拾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账户: 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账号 31000151292000013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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