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卫健发〔2025〕147号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属医疗卫生单位:
《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司法合法性审查、公平性审查和县卫生健康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卫生健康系统投资的新建、扩建、改造、修缮、装饰、设施设备添置和安装等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卫生健康领域的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审批高效、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卫生健康投资管理运行机制,以“清廉工程、阳光项目”助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127号)、《丰都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丰都府办发〔202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80号)、《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渝公管发〔2021〕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丰都府办〔2024〕3号)、《丰都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丰都发改发〔2025〕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一、严格建设项目流程管理
(一)选址。医疗机构选址建设的新建项目,按丰都县医疗建设用地规划落实拟建选址,初定拟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风格风貌,由各项目法人单位初定2-3个拟建方案,在征得院班子、院委会、职代会意见后,将方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辖区政府解决拟建地块涉及占地居民的问题。
(二)建设用地手续办理。项目法人单位派专人到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批、村建环保站出据建设用地红线图,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地块作勘界地形图测量和报告。同时,到相关部门缴纳土地出让费、复垦费、人民防空费、配套费等。
(三)立项。
1.提级论证立项项目。需县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建设项目,获得县政府审批后,在重庆市网上服务超市选取专业机构编制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提级论证报告。同时,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证明,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提级论证,通过后由县发展改革委立项。
2.不需提级论证需立项的项目。有明确的资金来源,获得县政府审批后,在重庆市网上服务超市选取专业机构编制实施方案(达到初设深度)和概算,报县发展改革委批复→编制预算→财评→招投标流程。
(四)设计。
1.方案设计。委托设计单位按县发展改革委批复意见进行方案设计,完成后报卫健、规划、住建、环保、人防、气象防雷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县规委会同意,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初步设计。对项目进行总体设计、布局设计,主要的工艺流程、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设计,土建工程量及费用的估算等。初步设计完成后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查备案。
3.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安装图纸。施工图设计经审图单位审查合格后,将施工设计图和审查合格书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备案、项目报建工作。
4.勘察设计费。按照《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CQGSBF-JA--2021)和《丰都县财政局关干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通知》(丰都财政发〔2022〕97号)文件规定计费下浮后,再适当下浮。设计费用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再下浮;设计费在20~50万元(不含)的,下浮0-5%;设计费在50-100万元(不含)的,下浮5~10%;设计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费。
(五)工程造价(预算)。
1.医疗机构项目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量做预算编制或根据设计要求做预算编制。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丰都地区材料价格或结合工程所在地现行材料市场价格进行综合造价预算,不得进行随意估算。
2.中介服务费50万元以下(不含)中介服务全部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程序:确定选取方式(直接、竞价、随机、择优+直接、择优+竞价、择优+随机)→发布公告(2个工作日)→按规定的方式选取。50万元及以上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其中,1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完成注册使用(各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网址:https://zjcs.cqggzy.com/cq-zjcs-pub/home)。
3.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项目或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县发改、财政、应急、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现场踏看,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部门会商签字确定后实施,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提出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应及时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二、严格执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和集体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制。
1.项目法人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质量、工程招标和进度、施工安全管理以及廉洁自律负总责。同时,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涉建设用地农民的沟通与协调。
2.项目法人单位要明确项目建设分管领导或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为第二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具体从事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办理建设项目前期相关手续,负责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设施监管,参与主要装饰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和入库验收,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和协助工程款支付签署等工作。
(二)严格项目法人单位集体决策机制。
1.凡卫生健康系统涉及新建、日常维护维修、装饰、改造、扩建、设施设备添置和安装等建设项目。坚持“集体决策,择优选择,全程监督”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领导班子、院委会集体确定后再报县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或交易。
2.项目法人单位对新建项目的规模、投资以及科室设置方案以及主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颜色的选择和预算材料造价等事项要征求院班子、院委会、职代会意见。
(三)审批环节。
1.基层医疗机构。日常维护维修、装饰、改造、扩建、设施设备添置和安装等均应打捆实施,严禁肢解为若干个小项目,按年度规划,每年申报一次,涉及应急、安全和特殊情况的项目除外。估算投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的,施行简易审批流程,由县卫生健康委联系领导和项目分管领导审签后备案实施,3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应征得院班子、院委会、职代会等意见,报县卫生健康委批复实施;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县卫生健康委现场论证,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维护维修、改造整改、扩建等均应打捆实施,严禁肢解为若干个小项目,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估算投资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精神病医院估算投资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行简易审批流程,报县卫生健康委备案实施;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精神病医院估算投资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报县卫生健康委审批实施;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县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复实施;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严格加强项目建设重点环节管控
(一)严格执行《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可研编制环节。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内容、功能标准、总投资规划的真实性负责。因项目法人单位把关不严,发生重大失误或与项目现场条件严重不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引起投资变化在10%以上,设计变更引起合同金额增加在5%以上或超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单位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地勘设计环节。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地质勘测单位未按规范确定勘测点位深度,造成设计错误,应当按重新设计增加投资的10%扣减勘测费用,扣完为止;设计单位不按项目现实条件和规范设计的,引起设计变更增加投资在5%以上的,设计费用按增加投资的5%扣减,扣完为止。同时,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审查把关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初设审批环节。初设须按可研(实施方案)批复的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调整功能和技术标准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复,违反规定办理批复的,由负责审批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概算审查环节。概算审查应加强对初设与可研(实施方案)批复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初设内容与可研批复(实施方案)内容不符或工程量不明确的,应当退回项目法人单位调整初设方案,并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5.变更环节。凡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未经批准、现场签证增加投资未按规定程序审定,项目法人单位(甲方)代表、监理人员不得违规签字盖章同意,应当施工单位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履行相关程序,不得采取事后确认,未履行相关程序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纳入工程结算。设计变更造成投资概算增减10%以内的,变更调整增减额度变化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县卫健委审批,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20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设计变更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的,按上述程序报审定外,还需报原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调整批复。
6.严格项目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预留20%工程款作为待结算资金,经审计后按照程序拨付17%,扣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保质期过后再予以支付;明确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工程尾款在结算审计后按程序拨付。
7.项目验收结算审核环节。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先组织设计、质检、地勘、监理、甲乙双方等单位进行行业验收,然后申请规划、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单位在送县财政局结算审计前,应当与施工队伍核对工程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并进行内部审计(审查),未内部审计(审查)的项目不得送县财政局开展审计结算。
8.凡违反《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其责任追究处理。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丰都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丰都发改发〔2025〕131号)等相关规定。
1.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2.严格招标最高限价控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批的投资概算;不需审批概算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审定的项目预算。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应当依据行业定额及编制规则,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3.严格限额以下项目发包管理。
第一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法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在县卫生健康委监督下自行组织发包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发包活动也可以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法人按照《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应当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4.严禁虚假招标,所选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凡邀请的承包商必须是县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备选承包商库中的承包商。凡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的公告和抽选结果要在本单位内公示栏张榜公布。
5.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丰都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其责任追究处理。
(三)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管。
1.审计内容。具体审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投资绩效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2.项目未经专项(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资料不完整的,不得进行结(决)算审计。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不得以项目未经审计等作为理由拖欠工程款。
4.审计提交的基础资料。以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文件资料、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限价编制报告书(财政评审报告)、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补充协议,工程隐蔽检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认证价、索赔、交(竣)工验收资料,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验收资料,经审核并签章完善的工程结算书及业务自查报告,工程竣工图。还包括项目财务资料。
5.中标后的建设项目涉及原招标清单里没有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提出主管部门组织业主、监理、中标单位进行市场询价。总金额超过《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按该规定上报审批。
四、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六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预算编审分离制。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编审分离制度。必须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丰都地区材料价格或结合工程所在地现行材料市场价格进行综合造价预算,不得进行随意估算。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度。
1.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合同价格必须按照中标价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质量保修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等附件。建筑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工期、质量、付款进度等条款,明确履行担保和违约、违反廉政纪律等处罚条款。严禁先施工后签合同,严禁在合同条款中留“活口”和尾巴。
2.建设工程的地质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都必须依法签订相应的服务、咨询、采购等合同。
3.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是法人代表签订,为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要求单位领导班子或和管理人员有1人以上联合在合同上签名以示监督。
(三)严格执行项目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按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邀请或招标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要对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四)严格工程阶段进度验收制度。
按照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每完成一个重要环节或节点必须向甲方申请工程验收,进度或节点验收每次必须邀请设计单位、地勘单位、质检部门、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甲乙双方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验收。参验人员必须在验收会议签到册、验收记录上签名,每次工程进度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进度或节点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出据工程进度(或工程量)证明和工程款支付证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按程序报批。
(五)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1.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凡涉及隐蔽(如基槽或桩基)工程验收前,甲乙双方相关代表及时将本工程基础的基底岩心送质检站检验,获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施工单位再向甲方申请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代表对隐蔽(如基槽或桩基)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必须参与验收并签名。凡涉及隐蔽工程如基槽或桩基深度必须照相存档。
2.隐蔽工程方量验收管理。凡涉及隐蔽工程如基槽或桩基等的方量验收,必须经工程监理人员、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人员联合参与方量验收,并在隐蔽工程方量验收签证单上联合签名。隐蔽工程方量签证记录数据不得有涂改,其隐蔽工程方量相关签证记录当日复制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和卫生健康委各保存一份。隐蔽工程的方量验收签证单作为工程结算(决算)增减依据之一,未经联合验收签名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或决算依据。未进行隐蔽工程方量验收建设单位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行下一步施工,以防影响基槽或桩基孔的方量验收。凡擅自施工影响隐蔽工程方量验收造成误差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管理制度。
1.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按相关规定程序分部验收。
2.工程送审管理。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将审计资料装订成册,送工程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对所有签证和竣工图进行核对签名,经核对无误后由业主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竣工决算审计。
3.工程款管理制度。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方式和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额比例支付工程款。
凡涉及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增减设计变更、基础超深等产生的工程款增加部分,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毕后,根据工程审计结果一并支付,中途不予估算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时必须按工程进度或节点验收后,经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承建方开具税务发票,再由项目法人单位会计开据委托付款凭证,采取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签订合同单位银行专用账户(主账户和民工工资账户)。
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严格遵守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办法。
1.《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127号;
2.《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丰都府办发〔2021〕15号)相关规定;
3.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
加强廉政建设,严防项目建设中收受红包、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及时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严禁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2.严禁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亲清不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规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在资源调配、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个人从中收受好处;
3.严禁套取资金违规开支。通过临时用地、临时用工、临建设施、安全环保、废旧物资处置、地材资源、建筑材料等方式虚列支出、隐瞒收入,套取资金予以私分或滥发奖金福利、吃喝玩乐、送红包等;
4.严禁违规决策、损害单位利益。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招投标相关制度,通过肢解工程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虚假招标等方式为他人谋利;在合同签订、结算管理、价款支付等环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采取审批与执行不一致、线上线下两张皮等方式规避审批流程,损害单位利益;
5.严禁弄虚作假、擅权妄为。签认不实工程量、材料数量、机械台班、零星用工等;违反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时不按照“应扣尽扣”原则扣取工程施工协作方、供应商各类保证金、预垫付款项等为他人谋利益;
6、严禁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组织或参与服务对象提供的赌博、打牌(麻将)、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活动,接受异性有偿陪侍等行为。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卫生系统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丰都卫计发〔2018〕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5月19日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丰都卫健发〔202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日常维修维护项目简易审批备案表
2.限额以内的项目变更签证审签表
3.丰都县卫生系统建设工程款进度支付申请表
4.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验收意见书
5.前期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日常维修维护项目简易审批备案表
备案号:
项目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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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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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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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位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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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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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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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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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及 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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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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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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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公章) |
注:日常维护维修等项目工程,基层医疗机构估算投资金额在1-3万元以内,疾控、妇幼、精神病医院5-20万元以内,县人民医院、中医院10-50万元以内经联系领导、分管领导核准、审签、备案后组织实施。附:会议纪要、预算清单和图片资料。
附件2
限额以内的项目变更(增减)签证审签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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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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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单位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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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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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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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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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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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工程款进度支付申请表
施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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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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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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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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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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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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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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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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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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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工程款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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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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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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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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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项目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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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现场代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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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人代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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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管工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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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工程总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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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业务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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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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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竣工结算验收意见书
202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单位法人: |
施工单位 |
单位法人: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审计单位 |
负责人: |
开竣工日期 |
开工日期202 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2 年 月 日 |
验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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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验单位(参验人员签名) | |
施工单位意见 |
经自验,按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内容已按期完成,自验合格。 参验人签名: |
建设单位意见 |
按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实施内容已完成,通过验收,同意申请审计部门予以结算。 参验人签名: |
审计部门意见 |
按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实施内容已完成,通过验收,同意申请审计部门予以结算。 参验人签名: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 |
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已完成,通过验收,同意申请审计部门予以结算。 参验人签名: |
综合验收意见 |
符合甲方要求,验收结论为合格。 |
附件5
项目实施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