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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5-0011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5-0011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
丰都县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患者或其家属
二、服务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
三、服务的内容
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四、服务流程
(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二)复印流程
1.前往医疗机构病案室,按照《医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申请病历复印。
2.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章。
3.医疗机构应患者或其家属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五、投诉电话
县卫生健康委电话:023-70609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