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5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5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在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四)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