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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5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1-09-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5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1-09-28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在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四)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