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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2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2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丰都县某完全小学校课桌椅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一、案情简介

2023524丰都县卫生健康委下属执法机关县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丰都县某完全小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三年级一班教室内只设置有一种型号的课桌椅,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及国家GB/T3976-2014《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的规定。

二、调查处理

2023524日,丰都县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当即对该校负责人余某进行询问,并做笔录,该校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余某身份证复印件,综合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该校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受理、立案、调查终结、法制审核后,于2023615日向该校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书面告知该校有权提出陈诉申辩。因该校自愿放弃陈诉和申辩,同年629处罚机关向该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三、法律分析

该校存在的违法事实是三年级一班教室内只设置有一种型号的课桌椅,违反《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该标准对课桌椅设置的规定: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2.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定性依据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处理依据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XX001: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思考建议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学校早日完成课桌椅的更新换代,用新型的可调节课桌椅取代老旧固定高度的课桌椅,保证孩子的正确坐姿,减小因学校教学卫生不合规而对学生脊椎发育和视力造成影响,减少“小眼镜”“小驼背”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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