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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1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8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1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8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8 |
关于张德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被处罚人:张德斌,身份证号:512324XXXXXXXXXX7X。
我委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5月4日在丰都县高家镇川祖路30号渝湖醇高粱酒门面外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我委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卫医罚〔2023〕11号),决定给予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丰卫医证存〔2023〕登记的医疗器械,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卫医罚〔2023〕11号)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