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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1-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1-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文化旅游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丰文旅委发〔2021〕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加强和规范文化旅游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加强和规范文化旅游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自觉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围绕市委陈敏尔书记对丰都县提出的“山水丰茂、物产丰富、人文丰厚”发展定位,切实加强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规划质量水平,加大执行监督力度,有效发挥规划对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文旅政法发〔2019〕 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规范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文旅产业各因素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加强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科学编制、有效实施好各类文化和旅游规划,对于保障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转换文化和旅游发展动力与发展方式,调整文化和旅游产业结构,提升文化和旅游产业素质,做大做强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将我县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旅游文化名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编制、实施文化和旅游规划要以国家和重庆市、丰都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依据,遵循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客观规律,按照景区城市乡村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相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总体要求,明确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民为本、科学发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

坚持以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指导,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自然保护、文化宗教、遗产保护等相关规划相适应的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生态人居环境和景观特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产品为主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相融合,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相融合的原则。

坚持上下协同、分级负责、规范操作和严格执行的原则。

二、科学建立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努力创新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

(三)合理进行文化和旅游规划分类。根据《管理办法》,我县文化和旅游规划可分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各乡镇(街道)、各文化和旅游规划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不同的规划,并重视详规、专项规划与策划的编制。

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文化和旅游的历史、现状与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发展条件下对文旅发展的要素所做的系统性安排,是指导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管理层级,我县原则上只设定编制县级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

文化和旅游区域规划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特定区域,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文化和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区域规划可细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文化和旅游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文化和旅游要素、特种文化和旅游类别、特殊文化和旅游功能和特别发展要求而做出的专项安排。具体可分为文化和旅游产品开发规划(策划)、旅游线路建设规划、旅游交通建设规划、旅游餐饮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商品开发规划、文化和旅游娱乐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信息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市场营销规划、文化和旅游人力开发规划、红色旅游规划、生态旅游规划、乡村旅游规划、文化旅游规划、A级旅游景区创建提升规划、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创建规划等。

(四)加强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创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方案,也是文化和旅游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一是按管理权限,对规划实行立项管理。没有经过立项批准的规划,一般不得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属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没有经费保障的,也不得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二是经批准立项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对规划期、论证情况、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及安排进行必要的说明。三是规划编制应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形成理念先进、目标适中、思路清晰、内容丰富、体例完备、结构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成果。在阶段或步骤安排上,提倡先做好策划案,再做规划编制。四是把握发展趋势,立足实际,突出特色,将文化事业融于文化产业之中,以“文化+”、“旅游+”等模式创新引领资源调查与评价体系的创新,引领产品策划设计的创新,引领市场营销机制的创新,引领区域竞合方式的创新。

(五)科学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要抓紧完成对我县文化、旅游资源普查,科学编制完成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并在经济社会及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重点认真做好双桂山、方斗山、雪玉山、蒋家山和龙河流域、渠溪河流域等区域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精品线路建设规划等重点旅游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旅游景区也可根据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科学制定相应的规划,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县的科学合理的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

三、明确文化和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职责,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规划编制程序

(六)明确规划编制工作职责。文化和旅游规划编制工作实行按县、乡镇(街道)二级分工负责。县文旅委原则上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全县文化和旅游专项规划和跨乡镇(街道)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指导或协助编制A级旅游景区规划。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本乡镇(街道)内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各市场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的有关建设规划。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文化和旅游规划应当在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引领下做到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七)择优选聘规划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规划设计单位的选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多方比较、择优确定。适用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应实行招投标确定。合理设定专家组的专业结构,注意吸收不同涉及文化和旅游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参加专家组,注重专家组长的专业水平和市场信誉。编制县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5A级景区的旅游规划,原则上应选聘具有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文化和旅游规划专家组长不得同时负责3个(含3个)以上规划编制项目。

(八)合理安排规划编制时间。原则上,县级文化和旅游规划编制实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5个月,乡镇(街道)规划和景区规划编制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其中,规划编制专家组现场调查工作日,县级规划应不少于30个人天,乡镇(街道)规划和景区规划应不少于15个人天。

(九)严格遵循旅游规划编制程序。编制旅游规划,应当按照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规划通则》要求,对当地旅游资源与旅游发展现状、相关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政策法规的背景条件、旅游客源市场及培育前景等因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采取科学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出明确可行的规划思路、目标体系和安排。要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做到近、中、远期结合,动态和静态结合。要杜绝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健全、内容不完整、重点不突出、审查不规范的问题。旅游规划切忌照抄照搬,杜绝低水平重复规划、重复建设。

(十)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文化和旅游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重点征求并充分吸纳发改、建设、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理意见。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加强文化和旅游规划评审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文化和旅游规划评审及报批程序

(十一)切实加强文化和旅游规划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评审是对文化和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的技术把关,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规划评审分为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查两个部分。全县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跨乡镇(街道)的区域规划、3A级及其以下的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县文旅委组织专家评审后再组织行政审查。县文化旅游委成立规划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规划的行政审查工作。对规划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规划提交行政审查时,一般应同步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生物多样性评价报告备案。

(十二)积极建立文化和旅游规划专家库。县文旅委将创造条件建立县级文化和旅游规划专家库。专家库负责为全县各类文化和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持。专家库应由文化经济、旅游经济、区域经济、文化和旅游营销、民俗文化、文化艺术、宗教历史、资源环境、国土交通、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创意策划、文物园林、地理地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实行按专业特长分类管理。文化和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将根据项目类型、性质优先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类别的专家参加。

(十三)合理组成文化和旅游规划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会主持方负责组建,并尽可能选聘熟悉文化和旅游业务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家担任。县重点文化和旅游规划、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并应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文化和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等,原则上应在评审会议3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各评审专家。评审会议召开前,一般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评审会后应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或意见书。

(十四)正确把握文化和旅游规划的评审重点。专家评审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结合各专家自身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对规划文本相关内容进行技术评定,提出参考性技术意见,并围绕规划的目标、定位、内容、结构和深度等方面重点审议。评审重点一般是:规划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的合规性;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性;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规划项目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规划文本、图件、说明的规范性;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十五)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规划的报批程序。规划通过专家组评审并遵照评审意见进一步补充修改后提交县文旅委组织行政审查。经确认无误后,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提高文化和旅游规划执行力,维护文化和旅游规划严肃性

(十六)认真执行规划。批复后的发展规划,由牵头编制单位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投资项目都必须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和建设要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要通过各种渠道筹资予以重点支持。

(十七)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强化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力度,有效发挥规划对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经批准后的规划,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原则,由县文旅委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场主体具体协调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调整,应当向审批机关申报。

对此前已经编制的规划或者正在开展编制工作的规划,要进行认真清理,围绕本件意见调整编制工作。

(十八)适时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提倡引入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可以对后期规划采取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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