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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73P/2025-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统计分析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73P/2025-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统计分析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统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丰都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丰都县统计局

丰都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丰都县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6826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472个,增长103.5%;产业活动单位7668个,增加3346个,增长77.4%;个体经营户42611个(详见表2-1)。

2-1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6826

100.0

企业法人

5116

75.0

机关、事业法人

604

8.9

社会团体

150

2.2

其他法人

956

13.9

二、产业活动单位

7668

100.0

第二产业

1128

14.7

第三产业

6540

85.3

三、个体经营户

42611

100.0

第二产业

4437

10.4

第三产业

38174

89.6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270个,占33.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21个,占12.0%;制造业681个,占10.0%。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4897个,占58.4%;住宿和餐饮业4775个,占1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238个,占7.6%(详见表2-2)。

2-2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合 计

6826

100.0

42611

100.0

采矿业

31

0.5

11

0.0

制造业

681

10.0

2404

5.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7

1.6

17

0.0

建筑业

216

3.2

2005

4.7

批发和零售业

2270

33.3

24897

58.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0

2.2

2944

6.9

住宿和餐饮业

479

7.0

4775

11.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1

1.3

160

0.4

金融业

13

0.2

房地产业

136

2.0

31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32

6.3

379

0.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8

2.2

43

0.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

1.2

21

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26

3.3

3238

7.6

教育

239

3.5

106

0.1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7

2.0

409

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3

7.4

1110

2.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21

12.0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5116个,比2013年末增加3033个,增长145.6%。其中,内资企业占99.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04%,外商投资企业占0.1%。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私营企业占92.6%(详见表2-3)。

2-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5116

100

内资企业

5109

99.9

国有企业

22

0.4

集体企业

45

0.9

股份合作企业

2

0.0

联营企业

4

0.1

有限责任公司

256

5.0

股份有限公司

43

0.8

私营企业

4737

92.6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

0.0

外商投资企业

5

0.1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22462人,比2013年末增加35748人,增长41.2%,其中,女性从业人员44087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58838人,增加14881人,增加33.9%;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63624人,增加20867人,增长48.8%。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40502人,占33.1%;批发和零售业16151人,占13.2%;制造业15714人,占12.8%(详见表2-4)。

2-4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122462

44087

采矿业

903

139

制造业

15714

712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719

565

建筑业

40502

6218

批发和零售业

16151

769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31

703

住宿和餐饮业

3266

207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34

433

金融业

811

362

房地产业

2806

127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43

139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09

53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2

69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828

1026

教育

9284

5179

卫生和社会工作

4240

282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78

220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699

3460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不含金融业,下同)904.2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40.0%,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60.0%。法人单位负债合计462.6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41.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58.1%。

2018年,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474.70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61.5%,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38.5%(详见表2-5)。

2-5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904.29

462.68

474.70

采矿业

3.74

1.71

5.77

制造业

91.21

37.06

122.1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7.81

14.95

7.49

建筑业

238.92

140.37

156.53

批发和零售业

37.99

11.53

101.0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12

30.93

8.79

住宿和餐饮业

5.76

0.49

6.1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4

0.05

5.10

金融业

房地产业

156.91

104.53

3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2.71

70.14

9.5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6

0.33

2.2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55

14.18

2.4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90

0.08

3.66

教育

22.39

5.03

2.7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97

7.67

2.2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2

0.38

7.5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3.75

23.02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合计数中不含三大运营商的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按国务院经普办要求,金融业资产总计、负债合计及营业收入暂不发布,故法人单位合计数不含金融数据。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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