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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渝规资〔2023〕32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渝规资〔2023〕32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厅字〔2019〕48号)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加强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守自然安全生态边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二、规范管控有限人为活动

(二) 明确有限人为活动类型。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9类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 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

1. 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明确规定的由区县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2. 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时,应当附区县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以下简称“初步认定意见” ,详见附件2); 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时,应当附市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以下简称 “认定意见” ,详见附件3)。

(四) 严格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程序。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第1、5、6、8、9类项目(详见附件1) ,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1.“初步认定意见” 办理程序。

跨区县项目及第9类项目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认定,具体认定流程由区县自行制定。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请区县政府出具 “初步认定意见” 。

单一区县项目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符合有限人为活动情况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和论证报告,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林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县政府出具“初步认定意见”。

2.“认定意见” 办理程序。

(1) 申请。 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函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请示文件; ②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需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③专家论证有关材料,包括论证报告、 专家意见等(跨区县项目及第9类项目可不提供) ; ④区县政府出具的 “初步认定意见” 。

(2) 论证。跨区县项目及第9类项目需组织市级论证,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项目业主单位、有关技术专家充分论证,重点对项目符合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况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和论证报告。

单一区县项目不开展市级论证。

(3) 出具“认定意见” 。 跨区县项目及第9类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及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出具“认定意见” 。

单一区县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超过“初步认定意见” 认定面积10%、 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区县政府需重新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按批报请市政府出具“认定意见” 。

(五) 有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区县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实施方案,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退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2.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3.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三、 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办理

( 六) 明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类型及审批层级。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具体项目范围见附件4。

(七) 严格 “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办理流程。

在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需说明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形。项目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确定用地红线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工作,具体工作机制按《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工作机制的函》 (渝规资函〔2019〕2506号) 文件执行,报请市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时,附市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四、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时用地管理

(八)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要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量少占或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如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述其必要性和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五、 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九)压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要强化领导,层层压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人为活动。

(十)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守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十一)严格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成果需局部勘误的、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按照相关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作出相应调整, 更新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类型,明确功能定位,评估人为活动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合理布局自然资源要素、规划建设活动,并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制定生态修复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范围

2.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

3.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4. 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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