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6-00092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8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7 |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6-00092 |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8 |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7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傅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丰都县傅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78808886L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仁沙镇杭家坪村7组
法定代表人:付许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当地政府报告,我局2026年4月16日上午对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仁沙镇杭家坪村7组的丰都县傅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存栏2400头生猪,养殖粪污经发酵处理后利用管网还田利用。于4月14日完成一条沼液还林管网建设后,未配备巡查人员即行抽送沼液测试,测试期间大量沼液进入杭家坪村沟脚山坪塘,污水穿过山坪塘经徐家河沟进入渠溪河,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同一经营场所申报有另一市场主体即丰都县小拇指养殖股份合作社;证明饲养生猪已出栏,实际饲养量经2000头,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证明沼液池有管网接入下游山坪塘,沼液液面下降1.5米;证明4月10日安装新管网,4月14日晚向外排放4小时沼液。
2.2026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证明沼液池有软管接入外环境;证明下游山坪塘有带畜禽臭味的黑色水体向下游流动。
3.2026年4月23日对你公司付某所做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挂两个市场主体牌子,另一个主体为丰都县小拇指养殖股份合作社;证明你公司粪污处理工艺为粪污进入收集池后自流进入厌氧发酵罐,发酵后产生的沼液进入站内储存池再经干湿分离后输送入站外沼液池利用管网还林还田;证明于4月14日晚测试新安装管网时未安排人员进行巡查;证明有约300立方米沼液外排流入下游山坪塘。
4.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6]第WT008号)。证明你公司站外沼液池浓度为化学需氧量为1660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一规定的旱地作物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的7.3倍。
5.2026年4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6.2026年4月30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证据5、6证明你公司案发后再次发生沼液管网发生爆裂事件。
7.2026年6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8.2026年6月3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证据7、8证明你公司案发后再次发生沼液管网发生爆裂事件。
9.丰都县傅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未配备巡查人员即行抽送沼液测试新建管网,测试期间大量沼液进入杭家坪村沟脚山坪塘,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对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审〔2026〕3号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4月2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6〕16号),要求清理土塘内存放和外溢的粪污;7月2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6〕5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7月31日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操作工人文化低,完成新管网测试后未从沼液池中取走管网头,沼液通过虹吸进入外环境,无主观故意;二是未造成严重污染,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是案发后立即整改,安装新的干湿分离机、叠螺机等污染治理设施、建立设备日常巡检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四是具有初犯、主动纠错、积极配合,情节轻微,危害极小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应认定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对于新建设施设备尚未通过生产实践完成可靠性检验前,应安排专人在测试时进行巡护,一旦发生意料外的情况能及时介入处理,防止发生未知的负面影响,这是最为基本的操作要求。你公司在测试新建管网前,未安排专人对管网能否承受压力、接口是否牢固等开展巡查、评估,致使大量本应用于还田还林的沼液经过山坪塘外排进入下游水体造成污染,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工人文化低无主观故意地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理由不是免责依据,有普通认知的工人均应认识到新设备测试阶段极有可能出现意外,必须有专人进行巡查以处理突发状况,事实上,无论是管网意外脱落还是虹吸造成沼液外流,认真巡查都是可以避免的;另外,本案发生后你公司分别于4月30日、6月3日再次发生管网破裂造成沼液外流,虽因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效果,但暴露出你公司虽积极整改但整改仍不彻底的事实;案发后,当地政府部门组织多人架设山坪塘渗漏沼液收集管网解决污染风险,因此陈述申辩意见认为情节轻微、危害极小明显与事实不符。考虑到畜禽养殖为群众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肉品供应,给予畜禽养殖业一定的生存空间也是保障民生理应采取的措施,加之近年生猪市场不景气,养殖行业出现大面积亏损,抗风险能力衰减,我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综合裁量,并结合近年来养殖行业处罚情况,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6万元(大写:陆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至如下账户,缴纳罚款前请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事宜。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