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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06R/2021-00055 [ 发文字号 ] 丰水政法发〔2021〕10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06R/2021-00055
[ 发文字号 ] 丰水政法发〔2021〕10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丰都县水利局关于印发《丰都县提供河道非法采砂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个人:

为有效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鼓励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高效查处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丰都县提供河道非法采砂线索奖励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丰都县提供河道非法采砂线索奖励办法

丰都县水利局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丰都县提供河道非法采砂线索奖励办法

为有效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鼓励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高效查处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非法采砂行为予以奖励,适用本办法。县水利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并办理举报奖励相关事宜。

第二条、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的8类问题,可以进行举报:(一)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范围、采砂数量、采砂设备功率、采砂作业方式、采砂作业时段、超深度采砂;(三)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砂石;(五)对超过许可范围、许可期限采集的河砂进行运输;(六)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砂石;(七)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八)河道非法采砂领域涉黑涉恶以及充当保护伞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四)举报事项查证属实。

第四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二)两个以上(含两个)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四)举报线索已被行政机关掌握或已被行政机关处罚过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举报,给予举报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六条、县水利局应当对举报案件查实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资金。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到县水利局财务科领取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资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所举报事项的详细地址、当事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基本事实等证据,尽可能同时提供相关的图片、影像资料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网络三种举报方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3-70701618;通过丰都县水利局公众信息网网络举报;快递、挂号信件邮寄到丰都县水利局(丰都县三合街道新塆路49号)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丰都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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