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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丰都水罚决字〔2024〕2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丰都水罚决字〔2024〕2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073223。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

联系人:项目经理王**

联系电话:133****0333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县水利局监督与安全应急科移交线索,经我局调查,查明如下事实:2022年12月丰都县莲花水库工程项目在丰都县双路镇莲花洞村2组开工建设,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是施工单位。在2024年1月9日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行检查中,该施工现场存在工程安全生产未实施危险源动态辨识管理,现场无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告知牌,并无相关管控措施;临边防护未按相关规范搭设;部分员工未正确使用安全帽等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公示报告;

2. 重庆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隐患整改通知书》;

3. 2024年1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

4. 2024年1月12日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询问笔录1份;

5. 2024年1月17日项目总监唐**调查笔录一份;

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1月31日收到我局发出的《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2号)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在主要施工现场摆放危险源辨识分级分区图,并且缺少施工平面安全生产四色分布图,也未在施工现场明显标识危险分区情况,未完全履行“施工单位应当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义务。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2万元(贰万元)。

检查发现施工区域左坝肩、右坝肩模板堆放临时平台,内坝坡临边作业面未规范设置有效的临边防护,大坝上下临时焊接钢筋上下通道,防护栏杆仅一侧,且仅1根,不符合《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0.05万元(伍佰元)。

在2024年1月9日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行检查中发现施工区作业人员多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帽,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0.05万元(伍佰元)。

综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分项处罚,综合计算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2.1万元(贰万壹仟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及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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