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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66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52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66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52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52号)

申请人:张永初,男,19485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镇三汇居委6组天水街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镇长。

申请人张永初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侵占其合法采煤、自主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于20247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张永初行政复议申请称,丰都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丰乡企(89)字第19号批复同意开办“丰都县三抚乡九溪沟道角煤厂”。198972日,原丰都县三抚乡党委书记讲“要接管煤厂”。同年77日,我们去三抚乡开会,原丰都县三抚乡人民政府宣布由三抚乡全接管。同年719日至22日,张永初被迫到三抚乡社办室将煤矿的账、合伙投资、工人工资欠账等移交给了三抚乡社办室,丰都县三抚乡九溪沟道角煤厂被原丰都县三抚乡人民政府侵占。另,张永初以与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同样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于2015513日向丰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丰都县人民法院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63日受理该案,该院认为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不符合起诉条件,(2015)涪法环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驳回张永初的起诉。张永初不服该裁定,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环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驳回张永初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之后,张永初不服二审裁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渝行申257号行政裁定驳回张永初的再审申请。1992年撤区并乡时,原丰都县三抚乡并入丰都县南天湖镇。张永初多年来进行信访、起诉均没有结果,请求本机关复议本案,维护张永初的合法权益。本机关认为,张永初请求确认原丰都县三抚乡人民政府198978月期间接管煤厂违法,该争议事项发生在199111日《行政复议条例》及199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前,不受行政复议法的调整,并且人民法院受理过张永初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故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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