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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46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8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46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8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8号)

申请人: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999483-53-63-73-8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09342585E

法定代表人:易安宁,董事长。

被申请人: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803549

法定代表人:李廷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不服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作丰规资执罚〔202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29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4320日,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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