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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70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70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70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李兴才,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6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信的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11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6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信的答复》,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10月,申请人通过寄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榨菜芯”涉嫌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回复中未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2023111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投诉举报函》,反映购买的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榨菜芯”产品外包装图上有“香菜、葱段”图片,其产品配料未添加香菜、葱段,存在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依法处罚并给予最高奖励。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举报,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023112日,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公司证照齐全,生产的“**榨菜”“**榨菜芯”经自检、送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食品。该公司负责人现场陈述产品包装图片上有香菜、葱段,表示消费者可自行添加符合自身口味的食材佐料的意思。被申请人认为产品包装袋标示的内容未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未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3116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信的答复》,告知李某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111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李某《投诉举报函》,反映购买的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榨菜芯”外包装图上有香菜、葱段,其配料未添加有香菜、葱段,存在虚假宣传,要求依法处罚并给予最高奖励,责令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并赔偿。 当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该投诉举报,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023112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了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产品包装等。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1824日,有效期至2026823日,食品类别蔬菜制品,类别名称酱腌菜,品种明细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盐水渍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榨菜芯”检验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未发现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榨菜芯”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不予立案。

2023116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信的答复》,告知李某:对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已受理,经与被投诉方联系,被投诉方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对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信的答复》、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的投诉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信的答复》中告知李某“被举报批次的‘**榨菜’未添加葱段,与实际标注的配料表成分相符;被举报批次的“**榨菜芯”未添加葱段和香菜,与实际标注的配料表成分相符”。本案中,即使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榨菜芯”产品外包装图上有香菜、葱段,但对产品无实质性影响,对购买行为也无实质性影响,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处理适当。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2023111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李某投诉举报函,当日受理投诉举报。经核查确认举报事实不成立,于20231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作出书面答复将投诉举报受理、核查情况和决定不予立案告知李某,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6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信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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