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MB026329X3/2023-0011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4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1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026329X3/2023-0011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4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1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34号)
丰都府复〔2023〕34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丰都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60号。
法定代表人:周君,局长。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丰都公(城东)强戒决字〔2022〕2号《强制戒毒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丰都公(城东)强戒决字〔2022〕2号《强制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2022年4月21日我因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2000元罚款。处罚后,我再也没有碰过任何毒品。可是在2023年6月7日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又到我家中把我抓获,并送到涪陵江东强制戒毒所。事后,我才知道是2022年4月21日的事情。我对此不服,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能多处的原则,我2022年4月21日吸毒违法行为已被拘留并罚款,禁毒法规定强制戒毒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走上正常人生活。2022年4月21日受到处罚后,我再没有吸过任何毒品,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又处理我,我不服。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4月21时许,申请人被城东派出所查获。经对本人的尿液进行提取和现场检测,结果冰毒一栏呈阳性。经依法对其询问,申请人陈述了2022年4月21日下午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金科黄金海岸附近一山坡上伙同一外号叫“杉杉”的男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与麻古的混合物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构成吸毒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丰都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另查明申请人因吸毒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
二、丰都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吸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丰都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同时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丰都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限定在一事不再罚款,并没有限定其他处罚。申请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损害多个法益,同时又是不同种类的处罚,所以应当一并进行处罚,丰都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处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申请人在2022年4月29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丰都县公安局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确认。
因疫情原因,强制隔离戒毒所暂停收戒工作,致使申请人未被收戒执行。疫情结束恢复收戒工作后,丰都县公安局才在2023年6月7日将申请人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戒,并没有重复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实际是执行剩余的强戒期限。
综上所述,丰都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申请人孙某某因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二年。吸毒人员管理系统反映出孙某某因吸毒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
2022年4月21日下午,申请人伙同外号叫“杉杉”的男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金科黄金海岸附近一山坡上以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与麻古的混合物。
2022年4月21日21时许,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将申请人抓获,后提取尿液经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冰毒一栏呈阳性,认定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吸毒。
2022年4月22日,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申请人承认2022年4月21日下午吸毒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2日,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以丰都公(城东)毒瘾认字〔2022〕3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2022年4月22日,丰都县公安局向孙某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和强戒的期限,申请人明确表示对告知事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
2022年4月22日,丰都县公安局以丰都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
2022年4月29日,丰都县公安局以丰都公(城东)强戒决字〔2022〕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
因疫情原因,强制隔离戒毒所暂停收戒工作,致使申请人未被收戒执行。疫情结束恢复收戒工作后,丰都县公安局在2023年6月7日再次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戒,执行剩余的强戒期限,并没有重复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孙某某尿液检测结果照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孙某某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回证、《丰都县公安局关于启动公安监所应急机制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关于有序恢复监所正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二)...;(三)...;(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之规定,丰都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主体适格。
二、丰都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二)...;(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三、丰都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四、丰都县公安局在本案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决定前告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就本案而言,丰都县公安局对申请人2022年4月21日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前者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者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两者适用的依据不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并不是两种行政处罚,前者是行政处罚,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一事再罚”的情况。丰都县公安局2022年4月29日作出强制戒毒决定没有立即执行是因为疫情原因强制隔离戒毒所暂停收戒工作,况且2023年6月7日将申请人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戒,执行的只是剩余的强戒期限,并没有延长期限,不存在申请人提出再次处理的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丰都公(城东)强戒决字〔2022〕2号《强制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