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23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2〕54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23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2〕54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2〕54号)

申请人:李,男, 1979  6  4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254D

法定代表人:周君,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丰都公(交巡)行罚决字〔20225030002900626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10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丰都公(交巡)行罚决字〔2022503000290062665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无法辨认是否是警察还是辅警甚至无法确认该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携带未经过检测的仪器执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2.认定违法事实错误。2022  10  1  19  37 申请人乘坐爱人某某)驾驶的A*****4号小汽车在丰都县双龙镇双龙宾馆门口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双龙居委 500 米处),当时汽车已经熄火,申请人在下车查看宾馆和周边是否可以停车等情况后返回汽车副驾驶与在驾驶室的爱人商量是否住宿申请人当时从双龙宾馆门口返回汽车一直处在副驾驶座位上,并未开车,而且汽车一直处于熄火状态,属于认定违法事实错误。3.现场未告知申请人具体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执法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

被申请人称:1.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申请人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暂扣驾驶证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  10 1 1937申请人李某驾驶渝 A****4小型轿车在丰都县双龙镇双龙居委 500 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三元公巡中队民警查获有执法记录仪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申请人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法有据。李某驾驶的渝 A****4 机动车是小型轿车,血液酒精含量呼气检测47 毫克/100 毫升,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1011937分左右,李某驾驶牌号为渝A****4(新领车牌,未悬挂)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丰都县双龙镇双龙居委500米处时,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三元中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呼气酒精含量为47毫克/100毫升,李某在呼气酒精检验后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并在编号为503000360016502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检验单上签字捺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告知李某应在15日内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

2022108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批准对李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

2022108日,李某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处理过程中,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告知李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李某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李某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并放弃听证。同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渝丰都公(交巡)行罚决字〔2022503000290062665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李某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李某于当日签收该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 2022101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三元中队对李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所使用的检测仪型号为格那320,机身编号03205087,检定日期为2022513日,检定结果合格,有效期至20221112日。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李某的陈述和申辩,酒精检验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为丰都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对本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4酒精含量值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20毫克/百毫升,小于80毫克/百毫升的,为饮酒后驾车。本案申请人李某在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处其酒驾的执法过程中,现场呼气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7毫克/100毫升,李某对酒精呼气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当场签字确认,之后在接受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办案人员询问时,再次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李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所使用的检测仪有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因此,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在20221011937分左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李某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适用法律正确。

交通警察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的规定,民警表明执法身份的方式有:一、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民警标志;二、持有(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据此,交通警察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可以认为其已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当然,如遇被调查人要求执勤交警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执勤交警也应出示。本案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执勤交警认为李某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要求李某接受处理时,按规定着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足以使行政相对人据此行使相应的权利,且李某当时未要求执勤交警出示执法证件,亦未质疑执勤交警的身份,因此,本案交通警察表明执法身份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本案李某于2022108日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后,李某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并放弃听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渝丰都公(交巡)行罚决字〔20225030002900626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11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