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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8 [ 发文字号 ] 丰都司法发〔2023〕50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8
[ 发文字号 ] 丰都司法发〔2023〕50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丰都县司法局关于印发《丰都县乡镇(街道)“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丰都县乡镇(街道)“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方案》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丰都县司法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乡镇(街道)“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方案

“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是聚焦在镇街多发、社会关注、群众关切领域的常见执法场景,对相关执法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重庆市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及《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融入数字重庆建设“1361”整体构架和基层智治体系“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强化执法责任,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实施集成化、精准化、智慧化执法,着力破解随意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执法盲区等难题,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惠民有感。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着力解决执法监管的难点、盲点,对乡镇(街道)常见执法场景执法对象涉及的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全要素拆解,按照“一件事”集成,实行清单化管理,落实执法主体,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全面精准监管。

2.整体协同。充分发挥我县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乡镇(街道)基层治理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作用,建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执法部门常态化多跨协同机制,实施组团式执法,联动闭环监管,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最大限度避免扰企扰民。

3.精准高效。一体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数字化改革,坚持多跨协同、量化闭环、系统集成,畅通执法对象数据流、检查计划决策流、检查任务和结果运用业务流,形成检查事项清单、检查任务工单和检查结果处理闭环,实现规范高效执法。

4.柔性为民。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服务方式,推广“教科书执法”“体检执法”和“无感执法”,注重普法宣传和释法说理,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在执法监管中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和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目标

2023年底,“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在全县乡镇(街道)落地,相关领域随意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难题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新领域、新问题基本实现有人管、管得好。乡镇(街道)初步具备根据自身需求对执法事项集成、执法力量调度进行优化调整和迭代升级能力。

2025年底,全县乡镇(街道)常态化开展“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多跨协同、整体智治的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形成应用场景清单

组织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以权力清单为基础,依据向社会公布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第一批“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主题(附件1),聚焦群众关注热点、中心工作重点、行业治理难点、部门监管盲点,以监管对象或者监管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涉及同一类执法对象或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执法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事项,形成“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对应用场景涉及的检查事项进行最小颗粒化梳理,逐一落实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县级执法部门,明确发起单位、协同联动参与单位以及检查事项并在实践中逐步细化完善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形成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价的执法检查应用场景清单。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对投诉举报、日常检查、网格管理、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判,进行风险隐患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应用场景清单。

(二)编制检查工作计划

乡镇(街道)要依据“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制定相应检查工作计划(附件2),运用“平安法治”版块统筹调度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明确应用场景落地实施具体工作安排。乡镇(街道)要按照检查对象的类型或者监管等级,分别确定检查频次和比例,对守法诚信的监管对象无事不扰、柔性监管,对发现问题多、投诉举报多的监管对象依法有针对性执法监管。探索运用“八张问题清单”、媒体报道、网络评论大数据抓取分析等手段,强化对本区域内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隐患的态势感知能力,安排开展精准化、靶向化、预防性监管执法,调整和优化检查工作计划。

(三)派发检查工作任务

乡镇(街道)按照工作计划或者实际需要,通过“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多跨智查”模块,逐步实现检查任务线上磋商,确定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人员,发起应用场景检查任务工单,县级部门联系相关乡镇(街道)执法人员要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共同参与和配合。需县级其他部门参加的,相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县级其他部门发起“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检查的,原则上应当提前与属地乡镇(街道)协商,确定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检查任务和内容,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县司法局要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实现多跨协同联合监管执法。实施现场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执法对象通报,督促执法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

(四)规范有序实施检查

乡镇(街道)和县级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规范,落实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机制,依托“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现场检查处理处罚结果反馈”全流程闭环。检查过程和相关行政处理、案件办理等形成的文字、视听资料、涉案线索、证据材料和电子执法文件等要按照规定立卷,并做好归档和保管。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予以记录归档;对检查发现问题但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加强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有针对性进行行政指导;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发起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告县委县政府。要在执法检查中同步查找政务服务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精简材料,主动服务,促进监管对象合规合法,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各执法主体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行政执法体系顺畅高效运行,切实解决一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县司法局、乡镇(街道)、相关执法部门要开展典型案例复盘研究和最佳实践案例分析,不断优化执法场景应用,鼓励乡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执法应用主题场景,推动迭代升级。

(二)强化支撑保障

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强用好一线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活动,相关执法部门、乡镇(街道)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通过模拟演练、实景推演等多种方式进行跨部门合练,确保执法人员掌握执法依据、流程、规范等相关要求。要将数字化技术与行政执法深度融合,与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相结合,将视频监测、人工智能感知、远程喊话等手段运用到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提高执法监管整体效能。

(三)加强统筹协调

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监测,认真分析检查协同、任务实施、结果运用等运行情况及执法监管对象反馈意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县司法局会同乡镇(街道)和有关执法部门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处理。要加强“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的衔接,加快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和跨系统的数据资源共享,实现同一地区同一执法对象同类事项一次检查,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群众、企业和基层执法机构负担。

附件:1.“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第一批15条)

      2.“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计划表(参考样表)

附件1

“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

(第一批15条)

序号

检查事项

发起单位

参与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

1

对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

现场/数据比对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应急局

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行政检查

2

基本农田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在基本农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政检查(法定事项23)

现场/数据比对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临时使用的基本农田内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检查

对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到期后及时复耕为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政检查

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政检查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和挖湖造景的行政检查

县农业农村委

对在基本农田内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规范回收处理的行政检查

县生态环境局

对向基本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检查

县水利局

对基本农田内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农田灌溉、排水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3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政检查(法定事项10)

现场/数据比对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政检查

县水利局

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内从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政检查

县农业农村委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检查

4

对建筑工地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建筑工地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法定事项18)

现场/数据比对

对建筑工地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以及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检查(法定事项18)

对建筑工地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未按规定放置和存放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3)

县城市管理局

对建筑工地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地周围环境以及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县生态环境局

对建筑工地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工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建筑工地广告、特种设备的行政检查

5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规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3)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5)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生态环境局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营业执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计量、特种设备的行政检查

县税务局

对属地园区小型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应急局

对属地园区属于县应急局直接监管的工贸、危化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6

对小型商场超市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小型商场超市(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范围以外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小型商场超市(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范围以外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小型商场超市(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范围以外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小型商场超市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0)

对小型商场超市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小型商场超市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规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3)

对位于集贸摊区、临街的小型商场超市,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4)

对小型商场超市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5)

对小型商场超市(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范围以外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小型商场超市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小型商场超市(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范围以外的)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小型商场超市(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范围以外的)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主、次干道小型商场超市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对小型商场超市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小型商场超市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两侧小型商场超市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小型商场超市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对小型商场超市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对小型商场超市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小型商场超市营业执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药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的行政检查

县公安局

对小型商场超市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检查

烟草分公司

对小型商场超市售卖烟草的行政检查

7

对食品摊贩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食品摊贩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食品摊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食品摊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食品摊贩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0)

对食品摊贩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位于集贸摊区、临街的食品摊贩,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4)

对食品摊贩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5)

对食品摊贩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食品摊贩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食品摊贩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主、次干道食品摊贩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摊贩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摊贩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两侧食品摊贩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食品摊贩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摊贩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摊贩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摊贩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安全、计量的行政检查

8

对药品零售店

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药品零售药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药品零售药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药品零售药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药品零售药店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0)

对药品零售药店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药品零售药店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规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3)

对位于集贸摊区、临街的药品零售药店,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4)

对药品零售药店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5)

对药品零售药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药品零售药店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药品零售药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药品零售药店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 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主、次干道药品零售药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对药品零售药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药品零售药店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两侧药品零售药店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药品零售药店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对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对药品零售药店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零售药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质量、知识产权、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药品质量、计量的行政检查

县医保局

对药品零售药店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检查

9

对托幼机构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托幼机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托幼机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托幼机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托幼机构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位于集贸摊区、临街的托幼机构,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4)

对托幼机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托幼机构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托幼机构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托幼机构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主、次干道托幼机构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对托幼机构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托幼机构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两侧托幼机构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托幼机构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对托幼机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对托幼机构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托幼机构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的行政检查

县卫生健康委

对托幼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卫生健康证持有情况、卫生设施、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托幼机构建设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县教委

对托幼机构办学资质、运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10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养老机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养老机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养老机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养老机构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养老机构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规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3)

对位于集贸摊区、临街的养老机构,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4)

对养老机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养老机构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养老机构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主、次干道养老机构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两侧养老机构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养老机构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以及资金安全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养老机构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的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养老机构建设工程设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1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规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3)

对位于集贸摊区、临街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3)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 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主、次干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 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两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文化旅游委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执照、知识产权、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的行政检查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2

对民宿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民宿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民宿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民宿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民宿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0)

对民宿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民宿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规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3)

对位于集贸摊区、临街的民宿,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4)

对民宿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5)

对民宿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民宿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民宿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民宿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主、次干道民宿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对民宿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民宿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两侧民宿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民宿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对民宿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对民宿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民宿营业执照、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的行政检查

县公安局

对民宿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按规定登记住宿者姓名的检查

县卫生健康委

对民宿传染病防控的行政检查

县文化旅游委

对民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民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13

对旅行社门店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旅行社门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旅行社门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旅行社门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 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旅行社门店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0)

对旅行社门店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旅行社门店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规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3)

对位于集贸摊区、临街的旅行社门店,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4)

对旅行社门店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5)

对旅行社门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旅行社门店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旅行社门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门店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主、次干道旅行社门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门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门店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两侧旅行社门店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旅行社门店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门店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门店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文化旅游委

对导游的执业行为、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资质、旅游产品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旅行社门店营业执照、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计量的行政检查

县公安局

对旅行社门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检查

14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6)

现场/数据比对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5)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7)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0)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1)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规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3)

对位于集贸摊区、临街的旅游纪念品商店,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4)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遵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15)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1)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对主、次干道旅游纪念品商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两侧旅游纪念品商店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旅游纪念品商店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营业执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药品安全、计量的行政检查

县公安局

对旅游纪念品商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检查

15

对畜禽养殖场所的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畜禽养殖场所经营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通用事项2)

现场/数据比对

对畜禽养殖场所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检查(自选事项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畜禽养殖场所用地情况、建设规划情况的行政检查

附件2

“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计划表

编号

应用场景名称

时间频次安排

检查对象

数量

检查对象

产生方式

检查方式

发起单位

参与单位

备注

1








具体时间安排、检查对象数量、检查方式等由发起单位协商参与单位确定

2








3
























(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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