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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15-00232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发〔2015〕2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5-01-19 [ 发布日期 ] 2015-01-1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15-00232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发〔2015〕2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5-01-19
[ 发布日期 ] 2015-01-19

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丰都府发〔20152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和《意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快“中国肉牛之都”建设,全县畜牧产业特别是肉牛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农民脱贫致富和移民安稳致富的步伐。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特别是肉牛养殖污染成为我县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条例》和《意见》对畜禽养殖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激励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进一步整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推动畜禽养殖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综合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条例》和《意见》,要结合丰都实际,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等方面入手,推动畜禽养殖业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民生改善和环境质量整体提高,实现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全面把握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规模标准、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立足畜禽产业发展现实基础,到2017底前完成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任务,完成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成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实现“以地定畜”、“种养结合”、“零污染”目标。

(二)规模标准。

根据《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渝环发〔201461号)规定:单个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达到20头至200头(不含、下同)为养殖专业户、达到200头至1000头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小型养殖场、达到1000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中,1000头至3000头为中型畜禽养殖场、达到3000头为大型畜禽养殖场)(具体规模标准见附件)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2个以上养殖专业户饲养同一畜禽品种、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有同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的集中养殖区域。

生猪当量换算标准:1头生猪当量相当于:1头商品猪(25公斤以上)1/2头种猪或母猪、1/5匹马、1/5头肉牛、1/10头奶牛、3只羊、10头仔猪、15只鹅、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30只兔。

(三)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

1.严格“三区”划分管理。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管理,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4号)和市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渝府〔2008153号)规定要求,我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规定畜禽禁养区范围一是县城及各乡镇的场镇建成区;二是县城和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三是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是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和三峡库区(丰都段)湿地自然保护区(即龙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名山风景名胜区、雪玉洞风景名胜区、世坪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五是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畜禽限养区范围为:一是县城和各乡镇的场镇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其他人口稠密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二是县城和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是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是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和三峡库区(丰都段)湿地自然保护区(即龙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名山风景名胜区、雪玉洞风景名胜区、世坪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畜禽适养区范围: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关闭或搬迁,并拆除生产设施。因畜牧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取缔、关闭或搬迁并拆除生产设施,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畜禽养殖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限养区、适养区内,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采取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等措施解除环境污染危害。畜禽养殖取缔、关闭、搬迁及拆除生产设施等综合整治方案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做好科学发展与污染防治规划。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和畜禽养殖区划管理要求,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修订和完善丰都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县畜牧兽医局科学编制丰都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市农委、市环保局备案。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布局、品种、规模、总量、用地,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发展高效、生态养殖,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促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使畜禽养殖总量与环境容量、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3.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县环保局要积极推动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畜禽养殖区划管理要求,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境保护批准书。其中,大型畜禽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015年起,新办养殖专业户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权下放各乡镇(街道)环保站进行,每季度汇总报县环保局存档备案;新办中、小型养殖场到县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新办大型养殖场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存栏生猪当量达到200头的新建畜禽养殖场(即大、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不少于500米。对在20141231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存栏生猪当量200999头的除种畜场外的畜禽养殖场(即小型畜禽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不少于200米,存栏生猪当量达到1000头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也称规模化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不少于500米。

县环保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四清四治”的要求,责令符合畜禽养殖区划管理要求的已建畜禽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强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

4.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大力推行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和经济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技术,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有关要求,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建设完善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贮存设施,鼓励采取单独清除粪便的“干清粪”工艺和畜禽粪污的固液分离工艺。其中,对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畜禽养殖场,鼓励采取“种养结合、生态还田”模式;对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畜禽养殖场,鼓励采取养殖粪污深度处理工艺,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再行还田利用或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应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大、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健全和完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畜禽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其中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于每年年底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报县环保局备案。

县畜牧兽医局应当组织建设和完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产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场。大型畜禽养殖场应自建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渝办发〔2009267 号)要求,强化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对没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县畜牧兽医局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种畜禽养殖场等不得与其签订有关畜禽代养合同。

5.提高综合处理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和区域功能定位,确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艺、排放标准、废弃物综合利用方式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严禁直接向环境排放。

三、认真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明确污染防治责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既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既要立足保障主要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任务,又要站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养殖业主负责制,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高效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并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农委负责畜禽养殖沼气项目建设管理指导及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示范推广;县科委负责组织大型养殖场粪污高效无害化处理、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县移民局负责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项目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予以支持;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督查办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财政环保、畜牧、农水务、移民、科委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项目审批、用地许可、信息资源共享、污染信息通报、资金申报等信息共享,强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管理。

(三)加大污染整治资金投入。要逐步建立以养殖业主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鼓励养殖场业主加大污染整治资金投入。县政府将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的财政投入。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市级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多渠道筹措、落实资金,促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县财政局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对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取得污染治理设施验收合格手续、没有进行养殖备案、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畜禽养殖场,不予资金支持。

(四)落实各项优惠奖励扶持政策。一是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农用地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三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县环保局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四是对20141231日前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的相关要求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畜牧兽医和县环保局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管理的,给予适当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五是大型养殖场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支出的环境影响咨询费给予适当六是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化制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的,对处理费用以及养殖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七是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农电优惠政策。八是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电力部门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五)加强技术服务和政策指导。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的原则,根据《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筛选一批投资合理、效果较好、管理简便、适合我县实际情况的适用技术。鼓励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同时,要引导、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综合利用的专业运管队伍、技术服务平台,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人员保障。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要组织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制度,强化畜禽养殖“属地化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已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和《条例》规定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难点问题的解决。县级相关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舆情监控,及时有效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投诉,防止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表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5119           


   

附件:

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表

单位:头、只

序号

类别规模分级

蛋鸡

肉鸡

奶牛

肉牛

1

养殖专业户

200>Q20

6000>Q600

12000>Q1200

20>Q2

40>Q4

2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1000>Q200

30000>Q6000

60000>Q12000

100>Q20

200>Q40

3

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

2000>Q400

60000>Q12000

120000>Q24000

200>Q40

400>Q80

4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Q1000

Q30000

Q60000

Q100

Q200

5

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Q2000

Q60000

Q120000

Q200

Q400

备注

1Q为畜禽常年存栏量。

2、畜禽养殖小区:指2个以上养殖专业户饲养同一畜禽品种、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有同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的集中养殖区域。

3、其它畜禽品种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规模标准。

41头生猪当量相当于:1头商品猪(25公斤以上)1/2头种猪或母猪、1/5匹马、1/5头肉牛、1/10头奶牛、3只羊、10头仔猪、15只鹅、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30只兔。

5、单个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达到200头至1000头(不含、下同)为小型畜禽养殖场,达到1000头至3000头为中型畜禽养殖场、达到3000头为大型畜禽养殖场。



   

 

 

 

 

 

 

 

 

 

 

 

 

 

 

 

 

 

 

 

 

抄送:市环保局,市农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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