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297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1 |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297 |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1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1 |
2025年丰都县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实施方案
2025年丰都县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
实施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生产领域
(二)抽样规格和型号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优先抽取被抽查单位内批量较大的型号或者市场上使用规格占比最广泛的型号。
(三)抽样
1、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2、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每批产品总袋数不超过512袋时,按表1“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确定取样袋数;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
(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确定最少取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表1 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
|
每批产品总袋数 |
最少取样袋数 |
每批产品总袋数 |
最少取样袋数 |
|
1~10 |
全部 |
182~216 |
18 |
|
11~49 |
11 |
217~254 |
19 |
|
50~64 |
12 |
255~296 |
20 |
|
65~81 |
13 |
297~343 |
21 |
|
82~101 |
14 |
344~394 |
22 |
|
102~125 |
15 |
395~450 |
23 |
|
126~151 |
16 |
451~512 |
24 |
|
152~181 |
17 |
/ |
/ |
NY/T 525-2021有机肥料,按照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充分混匀后,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从包装物的表面、中间和底部3个水平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取样总量不少于4000g,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将样品迅速混匀,将样品缩分至约2kg,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2份作为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备用样品。密封并贴上标签,并带一个所抽查批次产品的包装袋。
(四)抽样形式
1、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正在销售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2、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扑克牌或计算器生成伪随机数方法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挂放的产品亦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分列随机抽样的方法。
(五)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获取方式
所有检验样品均付费购买,生产企业抽样以出厂价或标价购买,流通和电商领域抽样以实际销售价购买;备用样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并存放在受检单位,需要复检时,再付费购买,电商领域备用样品以购买方式保存在检验单位。
二、检验依据
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NY/T 525—2021 有机肥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检验项目
表2 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总氮(N) |
NY/T 525—2021 |
|
2 |
总磷(P2O5) |
NY/T 525—2021 |
|
3 |
总钾(K2O) |
NY/T 525—2021 |
|
4 |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NY/T 525—2021 |
|
5 |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NY/T 525—2021 |
|
6 |
酸碱度(pH) |
NY/T 525—2021 |
|
7 |
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 |
NY/T 525—2021 |
|
8 |
总砷(As) |
NY/T 1978—2022 |
|
9 |
总镉(Cd) |
NY/T 1978—2022 |
|
10 |
总铅(Pb) |
NY/T 1978—2022 |
|
11 |
总铬(Cr) |
NY/T 1978—2022 |
|
12 |
总汞(Hg) |
NY/T 1978—2022 |
|
13 |
蛔虫卵死亡率 |
GB/T 19524.2—2004 |
|
14 |
粪大肠菌群数 |
GB/T 19524.1—2004 |
|
15 |
包装标识(总养分含量、有机质含量、含氯标识、名称中的禁用语等) |
GB 18382—2021 NY/T 525—2021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四、抽样工作要求
表3 抽样工作要求
|
产品范围 |
有机肥料产品 |
|
拟抽查批次数 |
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
|
抽样地点 |
丰都县 |
|
完成周期 |
单批次产品完成时间为20日,整体抽检工作完成时间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五、样品处置
1、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封条采用十字叉式封贴),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加贴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标签,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注明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条牢固。
2、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样品有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应在样品标签上标明,并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抽样人员应及时将抽查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及抽样单等相关文书按时间节点要求一同给予或寄往检验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做好防重压、防尖物碰撞、防潮、防霉、防蛀、防日晒雨淋措施,保持样品状态良好。
3、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接收表(注:当封条若破损,样品有可能被调换或损坏时,或样品与抽查样品不一致时,立即与抽样人员联系,确认原因,同时上报任务委托单位取消该样品的抽查工作)。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4、在生产领域和实体店抽样时,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通风处,不应与有污染或有毒化学品共存,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六、判定原则
(一)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二)结论表述
1、合格的情况
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适用时),依据《丰都县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2、不合格的情况
经检验,XX(等)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适用时),依据《丰都县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七、异议处理
1、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邮局签收记录为准)起15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2、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异议处理申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启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组织复检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企业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4、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5、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6、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八、进度要求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明确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任务分工以及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具体进度安排依照合同执行。
九、其他
产品抽样及检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情况:
有机肥料产品检测时,应先测定微生物项目,在微生物项目取样后,再进行风干处理,然后再测定其它分析项目。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不复检。
附件:1. 产品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2. 参数信息表
附件1
有机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
项目 |
标准要求 |
|
总养分含量 |
有机肥料包装袋上应注明总养分含量。 |
|
有机质含量 |
有机肥料包装袋上应注明有机质含量。 |
|
含氯标识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的标明值。当产品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2.0%时进行标注。 |
|
名称中的禁用语 |
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及谐音,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应符合本条要求。 |
附件2
肥料 (产品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 |
| ||||
|
抽样单编号 |
|
产品详细名称 |
| ||
|
参数信息 | |||||
|
产品类型 |
有机肥料(执行标准为NY/T 525-2021) |
2、总养分(%): 3、有机质(%): 4、□ 是□ 否是否标注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5、氯离子的标明值(%): | |||
|
受检单位签字(盖章):
2025年月日 | |||||